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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葉千慈的 論監護人、保護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之互動關係-以成年監護制度之人身照護事項為中心 (2017),提出domicile中文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成年監護制度、人身照護事項、監護人、保護人、醫療委任代理人。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所指導 李婷的 論兩岸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 (2015),提出因為有 夫妻財產制、準據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domicile中文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關於Domicile的意思和用法的提問 - HiNative則補充:A: An "address" is the information a building is given so that mail can be delivered and you can find it on a map. Office buildings, homes, museums,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domicile中文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監護人、保護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之互動關係-以成年監護制度之人身照護事項為中心

為了解決domicile中文意思的問題,作者葉千慈 這樣論述:

本文旨在透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第 12 條及 CRPD 第 1 號一般性意見對該條所為之闡釋,輔以對德國成年輔助法之比較法觀察,檢視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下監護人之人身照護職務相關規範,進而討論複數監護人間、監護人與保護人間、監護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間之互動關係,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 首先,在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下,民法對於監護人之人身照護職務相關規範明顯不足,而須仰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及精神衛生法等特別法之規範,故本文分別就上開規範中所設之監護人、醫療委任代理人及保護人制度加以說明,並說明家事事件法中監護宣告事件及保護安置事件之程序規定。 再

者,從比較法觀察德國成年輔助法對人身照護相關措施之規定,除德國民法針對輔助人處理受輔助人之預立病患意願同意書、重大醫療處置、結紮手術、醫療強制措施、移送安置及住居所變動等事項加以規定,復在德國家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程序法中,透過程序參與、法院親自聽審、選任程序照護人及專家鑑定等規定,保障受輔助人之程序利益,足供我國參考借鏡。 並在此基礎上,從三個面向對問題意識提出回應:首先,為避免複數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時之衝突,本文認為民法關於監護人職務之劃分應更為明確,尤應針對財產管理及人身照護事項加以區分,並制定相應之監督機制。其次,當嚴重病人之保護人與監護人非同一人而意見相衝突時,本文認為制度設計上應

將涉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爭議事件劃分在同一審判權,方能使相關連之紛爭集中於一次程序加以解決。最後,關於醫療事務之決定,在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意思能力時,應尊重其自主權;在其欠缺意思能力,且監護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非同一人而決定不一致時,本文認為監護人應適度之退讓,以符合 CRPD 第 12 條規定之意旨。

論兩岸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

為了解決domicile中文意思的問題,作者李婷 這樣論述:

國際交往之頻繁,同一民事關係涉及多國因素亦屬常見,因而涉及各國民事法律規定不同並且均可能適用而極易產生法律適用衝突。因跨國婚姻之數量漸增,涉外夫妻財產之糾紛亦屬常見法律衝突之一種,故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研究尤為重要。兩岸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規定亦存在差異,兩岸之相同之處為衝突規範值類型及主要適用原則,而不同之處則在概念表述、意思自主主義、屬人主義、關係最切地主義、屈服條款之是否適用及關於第三人之規定之六方面。總而言之,相較於大陸之規定,台灣之內容更全面,但仍有可完善之處。本文期使透過對兩岸夫妻財產制准據法之比較分析,並借鑒1978年海牙公約及外國立法例之規定,總結出學生認為更優之適用

法,使關於涉外夫妻財產案例之法律適用更高效實用且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