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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國際經營與貿易研究所 吳博欽所指導 陳映均的 借款人風險特性與總體經濟變數對金融科技借貸利率的影響 (2018),提出domicile funds中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科技、借貸利率。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文杰教授所指導 洪麗雯的 金融機構聯合貸款予中國協議控制模式企業之爭議問題與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協議控制架構、聯合貸款、跨境擔保、外國投資法草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domicile funds中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domicile funds中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借款人風險特性與總體經濟變數對金融科技借貸利率的影響

為了解決domicile funds中文的問題,作者陳映均 這樣論述:

本研究評估借款人風險特性及總體經濟環境對P2P Lending平台利率的影響,並進一步分析P2P Lending平台和傳統銀行之間是否存在競爭或互補的關係。實證上,採用美國最大P2P借貸平台—Lending Club的借款人資料作為研究對象,樣本期間為2016年第一季至2018年第二季,共計1,014,791筆觀察值。選取負債所得比、工作年資、貸款金額、年收入、信用評等、借款目的、貸款期限及房屋居住狀況等八大項目作為衡量個人風險特性的解釋變數,以及S&P500股價指數報酬率及聯邦基金利率作為總體經濟環境變數的解釋變數。本研究首先進行橫斷面異質性檢定,檢定誤差項是否存在異質變異。確定誤差項存在

異質變異後,再採用廣義的最小平方法(generalized least squares, GLS)估計P2P借貸的利率決定模型。實證結果得知,借款人的居住狀況(租屋)、負債所得比、信用評等、借款期間等四項風險特性變數對P2P網路借貸平台訂定之借款利率有正向的影響;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為償還信用卡債務及債務整合、借款人居住狀況為不動產有抵押,以及年收入等四項個人風險特性變數則對P2P網路借貸平台訂定之借款利率有負向的影響。此外,在總體經濟變上,S&P500股價報酬率及聯邦基金利率皆對P2P網路借貸平台訂定之借款利率有正向的影響。最後,本研究提供相關的建議,供P2P網路借貸平台業者、政府及傳統銀行制定

決策及訂價策略的參考。在P2P網路借貸平台方面,可以參考本研究所採用的八項個人風險特性變數,並對照各變數對利率影響的結果以進行利率訂價;在政府方面,在風險能有效控管的情況下,政府應儘量維持利率與股市的穩定性,並監督P2P借貸平台的風險評估情形,以免造成借貸市場風險擴大;在傳統銀行方面,可將P2P網路借貸平台所使用之利率定價模型列入銀行貸款訂價策略之參考,且可評估是否可創造與P2P網路借貸平台進行技術合作或數據共享等新商業模式。

金融機構聯合貸款予中國協議控制模式企業之爭議問題與研究

為了解決domicile funds中文的問題,作者洪麗雯 這樣論述:

所謂協議控制架構(VIE)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一詞作為源自美國會計準則的概念,其彰顯的是私法自治之精神,以合同體現當事人之間對經濟關係和利益分配的自主安排,尤其對於中國大陸創新型之企業,為加快其籌資之步伐,往往利用捷徑繞開法律法規的限制,在過去的十餘年中,協議控制模式確實造就了泛互聯網行業的一片繁榮。就許多金融機構對於採行協議控制模式之企業,只要前景看好,往往多會採取聯合貸款模式與採行跨境擔保方式,以降低法律與政策不確定風險,但中國大陸境內之銀團貸款,則受限於政策與法令之要求,無法正面資助此一產業發展。不過目前最大的難題仍是中國大陸政府目前對於協議控制模

式企業態度仍舊曖昧不明,加上近期幾個案例發生,都可能凸顯此架構之脆弱性。因此對於協議控制模式企業進行基本監理並確保金融機構之債權,不因特定人私心而挪用資產或濫用訴訟程序,致使境外投資股東與參與聯合貸款之金融機構血本無歸,仍應是中國大陸政府需要思考並立即實踐之議題。上述監理問題,因著《外國投資法》草案的出現,或許將顯現不同的局面。除依據註冊地標準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定義外,亦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包含通過合同、信託等方式能夠對該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或技術等施加決定性影響亦為條件之一。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經商務部門審查,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

可視作中國投资者的投资。採行協議控制模式之投資架構,境外公司對境內實體營運公司的控制如已經構成《外國投資法》草案規定的控制及外國投資,須遵循外國投資准入管理之規定,反之,商務部門之審查決定視為中國內資企業者,則應遵循中國大陸相關對於內資企業的法令規定,如刻意規避者,將有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不過在《外國投資法》草案未通過前,觀察類似阿里巴巴集團之協議控制企業,或許只要經營無重大不利風險,所謂協議控制架構之法律風險,極有可能被聯貸銀行主辦行所預備之律師意見書淡化,對此端看參與投資或融資的參與者是否在高獲利願景之氛圍下,自負法律與政策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