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執業登記規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護理師執業登記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怡成,謝哲勝,劉梅君,陳運財,陳學德寫的 醫療糾紛處理面面觀:醫療糾紛處理之新思維(四)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護理人員法(1071219)-歷史法規也說明:護理師 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 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 ...

亞洲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唐淑美所指導 李瑋庭的 醫學美容的法律風險 (2021),提出護理師執業登記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玻尿酸、美容醫學、非預期性反應、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偉霖所指導 丁慧姍的 醫院外醫療機構之法定責任與實務問題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醫療糾紛、護理機構、全人醫療、醫事人員責任、責任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護理師執業登記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竹市護理師護士公會則補充:感謝衛生福利部體恤護理人員辛勞,從寬處理護理人員執業執照展延,讓護理人員能全力投入防疫工作、守護全國人民的健康。 #衛福部因應武漢肺炎規定: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護理師執業登記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醫療糾紛處理面面觀:醫療糾紛處理之新思維(四)

為了解決護理師執業登記規定的問題,作者陳怡成,謝哲勝,劉梅君,陳運財,陳學德 這樣論述:

  臺中地院醫療調解實施三年來,調解成效有下降趨勢,特請學者專家(醫改會董事長劉梅君教授、學者謝哲勝教授及陳怡成律師)分別從病家、法律經濟分析、修復式正義觀點,尋求適合之醫療調解模式為敘事刑調解,並(邀請陳運財教授)介紹日本醫療糾紛刑事案件處理採刑罰謙抑原則,以收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效,並重塑醫病關係。

醫學美容的法律風險

為了解決護理師執業登記規定的問題,作者李瑋庭 這樣論述:

摘 要醫療契约是指醫療需要者和醫療提供者之間簽訂的契约,是將疾病的診斷、治療作為供給內容成立的契约。因為現在社會的變遷很快,除了健康以外,很多人已經開始重視自己的個人外表的完美。醫療為了滿足個人主觀美感的要求,利用現代醫學實現以個人非治療為目的的美容醫學服務,而大多數的人對於其手術後之成果並非達到預期之反應,其醫院診所之法律風險,本文探討如何預防其法律風險的管理,以目前國內司法實務的觀點,將醫療契约定為非典型契约,或接近委託性質的非典型契约。但是,由於美容醫學不具備一般醫療的急迫性、必要性、不確定性、治療性等特性,所以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表示與一般醫療不同。另外,醫療契约是釋字404號的解釋,

我國的醫療領域分為西醫、牙醫、中醫三個部分,西醫的一部分涉及生命,使用者很多,容易辦理司法手續,因此可以瞭解司法實務的見解和態度。是否完全適用一般醫療行為和一般美容醫學行為的見解還在討論中。

醫院外醫療機構之法定責任與實務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護理師執業登記規定的問題,作者丁慧姍 這樣論述:

於我國醫療機構民事、刑事責任之訴訟實務觀察,醫療事故常常會衍生出醫 療糾紛,又因為醫療與護理之高度專業性,糾紛發生時醫事人員和病患之缺乏溝 通,常常會使得醫病關係破裂。多數病患於起訴時多先主張實際為診療、手術之 個別醫事人員,於醫療或照護行為上過錯,而負不法侵權責任。 除了個別醫事人員外,其所隸屬醫療機構,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或刑法 過失致傷致死罪,規定與該醫師負連帶賠償責任。就醫療或護理機構部分,另請 求依民法第 227 條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與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之 侵權責任處於競合關係;而為減輕醫事人員與所屬醫療機構之執業風險,本文建 議應事

前納保「專業職人執業責任保險」與「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可轉嫁 醫事人員的執業風險、與醫療機構的營業風險。 但醫療與照護契約,與一般消費者契約不相同的是,是醫護有其特殊專業性 與個案特殊性;所謂的專斷醫療照護,是指醫事人員雖未獲得病人或家屬之同意 ,但仍本於醫療與護理專業,實施了符合醫學適應性與技術正當性的醫療與護理 行為。專斷醫療照護概念的提出,主要是為順應臨床醫療照護場合的瞬息萬變, 醫事人員應避免受到過度苛責。原則上,為謀取病人最佳利益,病人自主、家屬 意見,與醫事人員裁量彼此間的消長,就猶如鐘擺,呈現相互擺盪的流動態勢。 個案之中,應傾向何方,並非透過概括性法律規定,或各不同學說

各執一詞的所 謂「醫療常規」的遵循,就能輕易解決。 本文之觀點認為,未來醫療糾紛訴訟之認定上,原則上除了仍須回到病人整 體最善利益(best interest)的立場,檢視醫事人員是否有善盡說明義務,程序上 是否有給病人充分合理的自主空間、容許程序,以及有無達到尊重生命法益的基 本要求,亦須同時兼顧不可就醫事人員專業之外之業務,進行過多苛責與追責, 帶給醫事人員於其專業以外的無端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