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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欠費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和沈孟璇,黃超駿的 勞動實務問題Q&A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鵝肉」中途致殘參加職訓助他成紅牌按摩師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也說明:...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 · 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 ... 魔咒,不到三年,砂石廠因經營不善倒閉,賠掉房子,還欠了大筆債務,淪落打工過日子。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陳敦源所指導 林淑芬的 新制度主義觀點分析我國彈性用人制度變遷-以勞動派遣管理制度為例 (2021),提出勞退欠費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制度變遷、新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路徑依賴、勞動派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系 林明俊、陳青浩所指導 楊嘉源的 從風險自留角度探討主管機關對勞工退休準備金屬性之認知 (2020),提出因為有 風險自留、勞工退休準備金、預算法、信託基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退欠費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保保費查詢 - Chisoku則補充:請連結勞保局全球資訊網首頁,於「線上申辦」項下點選「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查詢及補單」 勞就保保險費查詢及補單,輸入單位的「保險證號」及「證號檢查碼」後點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退欠費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勞退欠費查詢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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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義觀點分析我國彈性用人制度變遷-以勞動派遣管理制度為例

為了解決勞退欠費查詢的問題,作者林淑芬 這樣論述:

近幾十年來,「勞動派遣」為我國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常見之彈性用人類型之一,1990年代我國開始推動政府改造相關措施,期能透過組織、員額精簡,解決財政困窘問題,朝「小而美」政府目標邁進,1999年「政府採購法」施行,政府開始推動業務委外化,運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等委外人力。之後,政府持續推動各項人力替代措施,以撙節人事成本。然而,勞動派遣有別於傳統勞雇關係,在立法尚未完備情況下,勞資爭議頻頻,成為民意機關及相關勞工團體多年來持續關注的議題,我國政府亦持續訂定勞動派遣相關規範。為瞭解我國勞動派遣管理制度變遷,本研究選擇同樣於1980年代興起之「新制度主義」為理論基礎,研究焦點著重於「制度變遷因素」

,嘗試以「新制度主義」三大學派,即「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及「歷史制度主義」之不同觀點,詮釋制度變遷過程。接著,綜合三大學派觀點再作整合性歸納,採計量制度變遷因素比重方式,作為比較各學派之重要指標,從而得知「歷史制度主義」強調制度變遷之核心概念,較能概括「新制度主義」詮釋制度變遷之觀點。另透過縱貫分析整體制度變遷模式,亦發現與「歷史制度主義」之「路徑依賴」理論觀點相異之「斷續均衡」模式。然而,本研究採用之研究方法亦有其限制,將制度變遷因素作為量化指標,似有爭議。最後,由本研究之結果發現,建議賡續探討未來政府機關重新運用勞動派遣,以及持續推動勞動派遣法制化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勞動實務問題Q&A

為了解決勞退欠費查詢的問題,作者沈孟璇,黃超駿 這樣論述:

  被錄取後,又被通知取消錄用,可以要求賠償?   下班後,老闆用line交辦工作,應該算加班吧?   參加公司的活動卻意外受傷,這樣算職業災害嗎?   在漫長的勞工職涯中,與勞動法相關的實務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謬論一 公司員工5人以下,不須幫勞工加勞健保跟勞退?   A:錯,5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只是不用投保勞保,但仍需要替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     謬論二 老闆說我適用責任制,所以加班也沒有加班費?   A:不正確,責任制的適用人員須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並勞動契約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始能適用責任制。     謬論三 公司裡有符合資遣要件的勞工

,老闆可以任意資遣中高齡或高齡員工?   A:不可以,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負舉證責任。     謬論四 公司沒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結果發生了職災,所以不能請領職災給付?   A.錯。勞工可依「職業簪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再得請領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或必要之補助,但合計以3年為限。     謬論五    老闆說要將舊制勞退提前結清,但只願意給我一半的錢,這樣可以嗎?   A:不可以。舊制勞退結清條件若低於勞基法第55條規定之條件,將不生結清之效力。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從勞工進入職場開始,

不管是錄用時的最低服務年限、請假的各種規範、結婚生子後的各種補助,到勞工退休的退休金計算等等,都有詳細的案例解說以及圖示。熟讀本書,在漫長的勞工生涯中,您除了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之外,也可以幫助他人保護自己的權益。

從風險自留角度探討主管機關對勞工退休準備金屬性之認知

為了解決勞退欠費查詢的問題,作者楊嘉源 這樣論述:

本論文蒐集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資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訴訟個案裁判、專書及期刊論文等文獻資料,透過文獻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個案分析法研究方法,進行個案研究。研究目的在於希望經由分析相關學者專書論文、立法資料等文獻,瞭解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制度之發展脈絡,以辨明其乃雇主面臨經營失敗須承擔義務時之風險管理工具,原始立法設計應為信託法律關係;其次,透過訴訟個案分析,探索主管機關對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制度法律性質之認知,以及因此對勞工或雇主行使權利所造成之影響。經本論文研究結果,發現「主管機關對勞工退休準備金法律性質之認知」、「法院判決實務通說認為勞工退休準備金屬消費寄託(存款)關係」,與原始立法制

度設計明顯有落差,且主管機關因此未能積極行使其職權,協助勞工對該專戶行使權利。 本論文認為,雇主歇業時,若主管機關能主動啟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算程序,將有助於勞工儘速自該專戶受償退休金及資遣費。此涉及勞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法律性質之判斷,並與主管機關之職權、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息息相關。本論文爰建議主管機關宜釐清當事人間就勞工退休基金乃屬信託法律關係後,於勞動基準法中加以明文規定;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中,宜就主管機關得啟動結算程序之要件與時機予以明定,期使勞工可免去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之煩,而得迅速自該專戶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落實該制度保障勞工權利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