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滯納金不繳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勞保滯納金不繳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讀享編輯團隊寫的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21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和甘興霸的 憲法爭點地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在這6大工會繳保費恐全泡湯?勞保局提供2招自救也說明:首先,被保險人若能提供已向工會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如繳費收據、匯款單等,足以證明個人應繳的保險費及滯納金已繳納於工會,勞保局即會發給給付。 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萱琳所指導 黃彥騰的 論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之滯納金的行政執行 (2018),提出勞保滯納金不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滯納金、罰鍰、行政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宗德所指導 葉孟峰的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之建置及其改革――以「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勞工、退休、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釋字第五七八號、釋字第五九五號、釋字第五九六號、退休金、年金、積欠工資墊償、世界銀行、三柱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保滯納金不繳的解答。

最後網站投保單位應按規定繳交勞保費,以維護勞工權益 ... - 隨意窩則補充:經通知限期繳納後還是不繳納的話,勞保局即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以前,暫行拒絕給付,也就是說暫時停止核發其被保險人請領的各項勞保給付。 欠費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保滯納金不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21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為了解決勞保滯納金不繳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考前增補、複習或臨時抱佛腳的超速捷徑   管他一試選擇題還是二試申論題   差異我們告訴你 重點全都在這裡     修法重點   最新且最重要修法全部一網打盡   民法、民訴、刑法、刑訴、行政法、法倫、智財法、海商法、最新釋字都有喔!     科目導覽   (寫得這麼白話 你一定可以快速上手)   重點整理國公、國私、強執   (想放棄國公、國私、強執嗎?看完這部分,不用害怕不知道怎麼考)   年度文章一覽→市面上最有份量的年度文章一覽   (不只是重要的,全年度重要文章一次告訴你重點!!!)   重要文章精選   (那些超有機會考、超級重要的文章都幫你

挑出來深入解析囉!)   實務觀點   (實務見解這麼多…哪些重要?又該怎麼看?)   法研所試題   (從法研所考題看今年國考重點,你不能不看!)   重點篩選   (除了最新的,別忘記還有不一定是最新,但很愛考的重點喔!)

論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之滯納金的行政執行

為了解決勞保滯納金不繳的問題,作者黃彥騰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勞工退休金滯納金的產生,係因雇主延遲繳納勞工退休金所致,如勞工退休金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則產生公法上之債權,主管機關將移送行政執行,惟如行政執行不到財產,勞工保險局也只能拿到債權憑證,即使雇主仍在營運中也無法行政執行。惟對雇主之公司因已不存在致執行不到或無財產可執行之問題,若可在產生勞工退休金費用之同時,另為雇主建立墊償制度,於因逾期未繳納時優先償還勞工退休金以免起徵滯納金,以增加預防性功能。另雇主未按時繳納勞工退休金所受責任筆者認為應再加重,即目前勞工退休金滯納金僅規定加徵勞工退休金之一倍,表面上是雇主之公司規模越大所負責任越重,但對勞工而言雇主遲延繳納利息並未算入至勞工退休金滯納

金加徵之一倍內,所以勞工退休金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並不小於雇主遲延繳納所受之行政處罰,故未按時繳納勞工退休金除滯納金外可參考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第28條加徵罰鍰,滯納金係補償雇主因遲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所受損害之補償用,罰鍰則是雇主遲繳勞工退休金所受之處罰。關鍵字: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滯納金、罰鍰、行政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罰

憲法爭點地圖

為了解決勞保滯納金不繳的問題,作者甘興霸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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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之建置及其改革――以「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勞保滯納金不繳的問題,作者葉孟峰 這樣論述:

有別於「勞工保險條例」之老年給付,我國新、舊勞工退休金制度,分別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至於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八號解釋之啟發,實係貫穿本文之一大思考主軸,該號解釋文依序引領以下之退休金制度改革:2004年勞退新制之立法改制;2008年、2009年之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自請退休」要件之修正;2015年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及相關罰則之修正公布。本文先就憲法、行政法、社會及勞動法之法理基礎,以及世界銀行「三層理論」及多層次退休保障之檢視架構,歸納出我國退休保障之制度現況;再依序探討:(一)「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建置:適用該法前、後之退休要件與給與標準;司法院釋

字第五七八號解釋之啟發,「強制退休」與「自請退休」之要件修正。(二)「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立法改制:著重新、舊制間,法律關係之轉換;司法院釋字第五九六號解釋之啟發,以及新制施行後之檢討,例如:關於「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五年足額提撥」、適用對象範圍之擴大、滯納金與強制執行手段等修正。(三)關廠歇業積欠工資之墊償制度:溯自國際公約、勞動基準法立法轉折、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五號解釋之啟發,來解析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之建置及其法律關係;關廠歇業工人抗爭之衝擊及判決類型分析;催生將退休金、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之保障範疇,並檢討「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及相關罰則。綜上,歸納出以下之研究發現:(一)「退休金」與

「年金」之本意不同,應區別使用;(二)「國家責任」、「雇主責任」及「個人責任」,責任範疇有別;(三)「社會保險」與「企業退休金」應併行不悖;(四)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分段給與;(五)從勞退舊制到新制之立法改制,促成法律關係轉換;(六)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與「自請退休」規定之修正,讓退休要件更為合理化;(七)勞退舊制「退休準備金制度」之調整與行政督促手段之加強,有助於勞工退休金權益之保障;(八)關廠歇業工人之衝擊,導致勞動債權保障範疇之擴大。進而,提出若干政策上之改進建議:(一)退休金兼具「後付工資」與「事前契約約定」之本質,不應輕易片面變更;(二)勞工保險局身兼不同退休保障

制度之承辦者,存有給付制度未來整合之空間;(三)縮短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保障差距之方法,可採鼓勵自願提繳,或強制勞工負擔部分保障之資金來源 ;(四)勞退新制之擴大適用,推動了與其他職業類別退休制度之實質整合;(五)政府作為「軍公教人員之雇主」,宜減少「球員兼裁判」之角色衝突 ;(六)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職公部門,應否暫停退休金之給付?--或可借鏡「勞工退休後再受僱」之法律關係為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