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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醫改會提醒:健保已全面取消弱勢欠費鎖卡也說明:彰化貨車司機欠健保3萬元被鎖卡,努力還款仍欠1萬元,希望每月攤還1-2千元遭拒,經立委出面才獲通融。 2000.04.06人間福報. 繳不起健保費,生病仍可先就醫.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威志所指導 許彤瑤的 長期照護機構法制之研究 (2018),提出健保滯納金不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口結構、少子化、高齡化、長期照護保險、長照整合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林明鏘所指導 巫念衡的 就源扣繳所得稅及其相關法律爭議之研究──兼論所得稅法之修正建議 (2017),提出因為有 就源扣繳、扣(免)繳憑單、即時徵繳、扣繳義務人、賠繳責任、滯納金、稅捐處罰的重點而找出了 健保滯納金不繳的解答。

最後網站【詢問】健保滯納金不繳 - 自助旅行最佳解答則補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個人保險費如逾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繳保險費額百分之0.1之滯納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健保滯納金不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行政法關鍵實務

為了解決健保滯納金不繳的問題,作者磯貓人 這樣論述:

  為什麼買這本書   實務見解一直出,好希望在考場上也能一樣一直輸出嗎?   本書就是為此而生的利器   幫你篩選最關鍵的實務見解   並且實地演練給你看   讓你在考場上不會再逛街打醬油,也不用再當上榜者的support  

長期照護機構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健保滯納金不繳的問題,作者許彤瑤 這樣論述:

我國面臨少子化、高齡化的衝擊,高齡老化人口與家庭少子化結構趨勢、失(智)能人口急遽上升、而家庭之照顧者困境與環境大變化,致使一般家庭照顧的功能逐漸式微、高齡者居住方式與家庭形態變遷等因素,導致現今家庭主要照顧者之供給面與需求面失去平衡,長期照顧1.0及2.0政策。行政院規畫建構一個完善的長期照顧制度,不僅僅只是給予經濟上的協助或是經濟條件的限制,而是必須協調並整合與長期照顧相關的各個專門領域,建構完善的長期照顧服務網絡,而政策的制定,則是位居長期照顧制度建構中重要之一環。隨著行政院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規劃與推動,及長期照護保險規劃立法議題的尚未通過,本研究正好處於長期照顧政策規劃轉型的關鍵階段,

針對上述兩項長期照顧政策進行與德國比較法及參考文獻,期許探討長期照顧政策之法律內涵、立法角度與觀點,最終本研究以德國與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長期照護保險規劃之政策。本研究提出下列幾點看法,以德國作為借鏡來建構我國「長期照護保險法」與「長期照護服務法」提供政府在建構長期照顧政策時的重要法源依據,並解決現行長期照顧政策中行政體系與法規分歧的情況,亦代表我國長期照顧政策的重要發展,以家庭場域為主的照顧服務與責任更是政府所強調的概念。從立法者的角度與觀點看待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的發展,認為長期照顧政策的規劃確實有其不足之處;因此提出許多方面,保險制度政策的推動,而是重視政策的內涵與相關執行措施,亦顯示長期

照顧政策對於政府將長期照顧責任,政府提供長期照顧方面的支持是一個很重要的起步,因此其主要的焦點只在於政策的內涵是否具合理性與適當性。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法制上已逐步修法立案,在建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的同時,我們也須釐清長期照護制度建構的必要性與規範基礎、基本目標與核心價值理念,以及長期照護法律規範之核心內涵與原理,時至今日有關機構服務品質議題的研究,尚少研究者加以研究,期望本研究可以增添文獻的數量,因此本文研究以「長期照護機構法制之研究」,希可透過長期照護制度、長期照護機構管理、長期照護資源共享等面面俱到的探討我國「長期照護法之理念與規範目的及內涵」,更能進一步瞭解與分析有關長期照護法制的問題,本

文將以人口結構、老人安養機構、長期照護制度及長期照護保險發展背景、長期照護機構發展情形、長期照護政策、長期照護法規、老人福利保護法,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等作為研究範圍,並從長期制度法規切入分析有關人口結構、老人安養照護、長期照護法規政策,並藉由與德國法規之比較,吸收外國長期照護法之長處,以期日後提供政府建立長期照護法之參考與建議

憲法爭點地圖

為了解決健保滯納金不繳的問題,作者甘興霸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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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源扣繳所得稅及其相關法律爭議之研究──兼論所得稅法之修正建議

為了解決健保滯納金不繳的問題,作者巫念衡 這樣論述:

就源扣繳雖然已根深蒂固於各國所得稅制度之中,甚至被譽為現代所得稅制度之「基石」,司法院釋字第673號也認為扣繳制度並未違憲,惟在我國法上,不但應扣繳所得之範圍十分廣泛,幾乎涵蓋大部分類型之所得(多數國家僅有少部分類型之所得,例如薪資、利息或境外居住者之所得必須扣繳),且又採行稅款扣繳與憑單申報併行制度,導致扣繳義務人所負擔之義務,遠較其他國家為重。抑且,扣繳義務人雖係無償之行政助手,但其如違反扣繳義務,除須負擔賠繳責任外,尚可能受到漏稅罰之裁處。就此以言,現行所得稅扣繳制度是否全無檢討改進之空間(例如:給予扣繳義務人補償),俾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容有商榷之餘地。再者,所得稅法第8

9條第1項第1、2款以「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是否妥適,在學說與實務上存在重大爭議。對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3號雖認為其合憲,但該解釋係以比例原則進行審查,對於平等原則則隻字未提。是以,扣繳義務人將來可否聲請補充解釋,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依平等原則宣告上揭條文違憲,亦值探討。除此之外,所得稅法針對扣繳以及申報、填發義務之違反,設有諸多不同類型的法律效果,包含:賠繳責任、滯納金與稅捐處罰。其中,稅捐處罰又可涵蓋行政秩序罰(行為罰與漏稅罰)、行政刑罰與懲戒罰。然則,扣繳義務性質上屬於單純之行為義務,故現行條文對於扣繳義務人處以沒有最高金額上限的滯納金(最高

為應納未納金額15%)與漏稅罰(最高為應扣未扣稅額3倍),顯然過苛,不符合比例原則,應予修正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