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滯納金上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健保滯納金上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宗弘、洪敬舒、李健鴻、王兆慶、張烽益寫的 崩世代:財團化、貧窮化與少子女化的危機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篇也說明:二代健保實施後,投保單位(雇主)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還增加了補充保險費。另如有給付民眾特定所得或收入時,應代為扣繳補充 ... 的滯納金,滯納金上限為應納費額15%。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林明鏘所指導 巫念衡的 就源扣繳所得稅及其相關法律爭議之研究──兼論所得稅法之修正建議 (2017),提出健保滯納金上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就源扣繳、扣(免)繳憑單、即時徵繳、扣繳義務人、賠繳責任、滯納金、稅捐處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醫療機構管理研究所 楊銘欽所指導 尹秀耕的 臺灣與韓國健康保險制度之比較 (2006),提出因為有 健康保險制度、台灣、韓國的重點而找出了 健保滯納金上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健保費遲繳滯納金 - Hostlid則補充:滯納金計算公式, 已繳保險費金額. 健保滯納金上限民眾5%. 健保費滯納金. 健保費遲繳滯納金.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滯納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識健保署·署長交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健保滯納金上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崩世代:財團化、貧窮化與少子女化的危機

為了解決健保滯納金上限的問題,作者林宗弘、洪敬舒、李健鴻、王兆慶、張烽益 這樣論述:

榮獲2012金鼎獎殊榮 二十年後,這是你想看到的未來嗎? 大量失業  資本持續外移而產業升級失敗,持續依賴金融業與房地產,經濟泡沫化並在全球金融危機衝擊下崩盤,失業率追上歐美,而且難以下降。 貧富懸殊  政府偏向財團,為圖利財團而減少富人稅,加上解除金融管制與房地產炒作,使台灣社會的貧富差距直逼美國甚至追上香港,導致社會不滿與群眾抗爭,甚至造成犯罪行為的增加。 人口衰減  台灣將會走上日本的人口萎縮之路,學校倒閉、內需不振、健保與勞保退休金破產,在人口老化與福利支出的壓力下,政府財政赤字將持續累積。 國家破產  台灣公債將持續累積到引發資金外逃的地步,不得不求助於大量的外國資金援助與新移民

——最有可能的援助來源就是中國。 族群衝突  台灣過去的族群政治問題尚未化解,引進新移民雖能減輕人口老化的衝擊,卻更可能造成青年失業與族群衝突的惡化。   據目前的數據與社會趨勢估計,在2030年前後,若出現另一波嚴重的全球金融危機,台灣社會將陷入如上困境。如果您與我們這些『杞人憂天』的社運分子以及學術工作者一樣擔心預言成真,請與我們一同檢視本書的種種證據,並與我們一同腦力激盪,認真思考搶救台灣社會的政策方案,從這一刻開始改變台灣的未來。 作者簡介 林宗弘   關心研究主題:貧富差距、社會階層化、全球化、災難研究  學歷: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博士  曾任:全國產業總工會宣傳部主任;台灣社會學會

副祕書長  現任: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洪敬舒   世新新聞系畢  現職台灣勞工陣線工作貧窮主任、公平稅改聯盟發言人  曾任媒體記者、國會助理、NGO組織議題研究員  關心議題包括勞動權益、貧窮化現象以及稅制改革運動 李健鴻   關心研究主題:就業安全政策、彈性安全政策、勞動市場風險分析  學歷:台灣大學社會學博士   曾任:大葉大學工業關係系助理教授;彰化縣政府副縣長  現任: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系副教授 王兆慶   台大社會所、政大新聞系畢  目前任職於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曾任職於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關心幼兒與老人照顧、家庭、性別政策  ema

il: [email protected] 張烽益   關心議題:勞資關係、勞工政策與社會安全  學歷: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畢  曾任: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立委國會辦公室主任、勞委會簡任視察  現任: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就源扣繳所得稅及其相關法律爭議之研究──兼論所得稅法之修正建議

為了解決健保滯納金上限的問題,作者巫念衡 這樣論述:

就源扣繳雖然已根深蒂固於各國所得稅制度之中,甚至被譽為現代所得稅制度之「基石」,司法院釋字第673號也認為扣繳制度並未違憲,惟在我國法上,不但應扣繳所得之範圍十分廣泛,幾乎涵蓋大部分類型之所得(多數國家僅有少部分類型之所得,例如薪資、利息或境外居住者之所得必須扣繳),且又採行稅款扣繳與憑單申報併行制度,導致扣繳義務人所負擔之義務,遠較其他國家為重。抑且,扣繳義務人雖係無償之行政助手,但其如違反扣繳義務,除須負擔賠繳責任外,尚可能受到漏稅罰之裁處。就此以言,現行所得稅扣繳制度是否全無檢討改進之空間(例如:給予扣繳義務人補償),俾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容有商榷之餘地。再者,所得稅法第8

9條第1項第1、2款以「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是否妥適,在學說與實務上存在重大爭議。對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3號雖認為其合憲,但該解釋係以比例原則進行審查,對於平等原則則隻字未提。是以,扣繳義務人將來可否聲請補充解釋,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依平等原則宣告上揭條文違憲,亦值探討。除此之外,所得稅法針對扣繳以及申報、填發義務之違反,設有諸多不同類型的法律效果,包含:賠繳責任、滯納金與稅捐處罰。其中,稅捐處罰又可涵蓋行政秩序罰(行為罰與漏稅罰)、行政刑罰與懲戒罰。然則,扣繳義務性質上屬於單純之行為義務,故現行條文對於扣繳義務人處以沒有最高金額上限的滯納金(最高

為應納未納金額15%)與漏稅罰(最高為應扣未扣稅額3倍),顯然過苛,不符合比例原則,應予修正改進。

臺灣與韓國健康保險制度之比較

為了解決健保滯納金上限的問題,作者尹秀耕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是瞭解及比較臺灣及韓國健康保險制度,針對於兩國健康保險制度之保險人及保險對象、財務制度、給付制度、支付制度等議題進行探討,採用的研究方法是文獻内容比較研究,並利用OECD統計及臺灣與韓國相關當局之資料,同時蒐集相關法規及文獻,加以分析比較,希望給可深入互相瞭解兩國的健康保險制度,給未來的研究者及兩國健保政策者有幫助參考。 本研究主要結果如下:一、保險對象台灣健保納保率達到99%,韓國健保可區分兩大區分:健保納保人口(占96.29%)、低收入戶占(3.71%、2006年)。臺灣被保險人分爲六類、韓國分為職場保險對象者及地區保險對象者。救濟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無法繳納之民衆,臺灣用分期攤繳

、紓困貸款、愛心轉介;韓國則由缺損處分(Disposition on Loss)、分期攤繳來協助。二、財務制度兩國主要財源皆為保險費收入,臺灣目前保險費率是4.55%、韓國職場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比率為4.77%。臺灣開辦全民健保以來只有一次調整過保險費(2002),而韓國每年調整。臺灣保險費收入比例被保險人占38%、投保單位占36%、政府補助占26%,韓國國家僅補助地區對象者之健保給付費用及地區加入者之健康保險事業經營管理費用之40%金額。兩國都面臨財務危機,為解決健康保險制財務赤字及財務收支平衡缺口,韓國用菸捐補助金及調整保險費率和健保支付點數值,臺灣用總額預算控制醫療費用之上漲、調整投保金額

上限、調整軍公教人員投保金額占全薪比率、調整菸品健康捐之金額、擴大基層門診與各級醫院門診部分負擔之差額等方法克服困境。三、給付制度臺灣每人每年平均門診次數每年大約為14次,韓國14.13次。臺灣部分負擔規定區分各層級別及有無經過轉診住院日數,採用不同的部分負擔,而且重大傷病、分娩等免部分負擔。反觀韓國住院及慢性洗腎病人等門診者負擔總金額之20%,自然分娩及未滿6歲兒童之住院時免部分負擔,癌症病人等重大傷病之部分負擔為醫療給付費用之10%。韓國還存在因病而窮問題。臺灣由重大傷病制度,保障防止因病而窮之困境,為重大傷病病人健保投入總醫療支出的26%,韓國於2005年9月起開始實施“癌症患者登錄制度

”結果,癌症醫療費用之部分負擔大幅減少。四、支付制度兩國支付方式為都基於論服務計酬,臺灣自2002年起全面實施總額預算制度後,每年醫療支出成長率控制在5%以下,而且透過「品質確保方案」的執行,建立醫療服務品質指標。臺灣目前採用總額預算制度下之論服務計酬,亦實施53項目之論病例計酬方式,預定2008年1月起實施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韓國全面實施DRG失敗後,於2001年醫事服務機構選擇方式來使用。五、建議 本研究針對韓國與臺灣健康保險制度未來發展,提出以下幾項研究建議。在韓國部份:第一,應早日導入健保IC卡或全面使用身份證替代;第二,對於低收入戶應實施補助保險費及減輕部分負擔的方

案;第三,應規劃救濟重大傷病者方案;第四,需要考慮多方課徵及政府補助的辦法;第五,規劃實施新政策前,事先考慮未來可行性。在臺灣部份:第一,用保健教育及宣傳方法改善民眾逛醫院行為;第二,可考慮調整保險費率;第三,為未來所需要之預防保健進行宣傳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