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urontin副作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neurontin副作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深井良祐寫的 你吃的藥為何無效?:藥劑師才知道的「藥的真實面」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神經性疼痛及治療用藥介紹 - 生達化學製藥也說明:鴉片類藥品或TCA、SNRI類抗憂鬱劑併用抗癲癇的藥品Gabapentin及Pregabalin可能會有更好的止痛效果。併用不同藥品時,要降低藥品的劑量以減少藥品副作用的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侯英泠所指導 蘇顯騰的 論美國申請新藥上市核准的有效性判斷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 (2018),提出neurontin副作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新藥上市申請、療效、有效性、藥品有效性宣稱、實質證據、隨機化、盲法、對照組、優效性、等效性、非劣效性、統計上顯著性、臨床上顯著性、標示/標籤、標籤外使用、標示不實、虛偽不實、誤導的、虛偽請求法、共享罰金之訴。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侯英泠所指導 許杏如的 藥品仿單標示外使用(Off-LabelUse)之民事責任與藥害填補機制 (2008),提出因為有 告知後同意、藥害救濟法、仿單、說明義務、用藥適當性、民事責任、仿單標示外使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neurontin副作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犬貓麻醉筆記潘新承獸醫師 - Facebook則補充:‍⚕️Gabapentin近年來越來越廣泛的被全世界獸醫師們做為止痛鎮靜藥物使用,最大的優點是它副作用輕微(幾乎沒什麼禁忌症)且似乎可以提供不錯的止痛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neurontin副作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你吃的藥為何無效?:藥劑師才知道的「藥的真實面」

為了解決neurontin副作用的問題,作者深井良祐 這樣論述:

你知道藥物的性質嗎? 無論是感冒藥或頭痛藥,都潛藏了許多你看不見的「陷阱」。 ★「自我藥療時代」的必備入門書 ★   本書是提供讀者深入學習藥物知識的入門書,活用本書便能理解藥物的基礎概念,加深了解自己和家人所服用的藥物。   藥物與我們的生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感冒時、頭痛時、腰或膝蓋疼痛時,甚至是因為花粉症或異位性皮膚炎等過敏症狀出現時,我們都會仰賴藥物來減緩疼痛或症狀。然而,究竟有多少人真的敢說「我很清楚藥物的性質」呢?面對「藥物為何對身體有效?」這個簡單問題,能夠確實回答的人又有幾位呢?   如果不問反倒還好,一問之下,大家對於藥物的疑問可能源源不絕。而作者深井藥劑師便以其專業角

度,來一一告訴我們各種事項:   ‧藥物是否能治病?   ‧為何藥物會在人體發生作用?   ‧為何會產生副作用?   ‧藥在體內會如何變化?   ‧醫藥傷害為何會發生?   ‧新藥與學名藥的優缺點及現狀。   身為專業藥劑師,作者對於藥物的說明可說非常嚴謹,客觀而冷靜指出其優點與缺點,同時揭露許多過去醫院及醫師總是不敢大聲說出口的各種事實,例如藥的開發有很大機率是靠運氣,或者是醫藥不可能零風險等。包含這些我們想聽以及不想聽的話,都是我們身為一般人必須要知道的重要知識。   每日的健康要由了解我們自己與家人服用的藥物開始。閱讀本書,就能了解「自我藥療時代」的必備想法。 專業推薦   張

承能  林口長庚醫院腦腫瘤神經外科主治醫師   王梅影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讀者強力好評★   ●市面上雖然有查各種藥品成分的書籍,但說明藥本身性質的內容可說是付之闕如。本書不僅簡單易懂告訴我們藥物如何在人體作用,也告訴我們要如何注意藥物,透過本書我們終於了解藥劑師的工作有多麼重要。   ●即便對於理所當然服用的感冒藥、頭痛藥等,也給予我們許多新認知,簡直令人邊讀邊讚到「原來如此」。書中說明十分詳細,文章也平易近人,同時適度插入圖解,即便沒有理工科背景的讀者如我,也能夠輕鬆讀懂。是一部讀後令人十分滿足的好書。 作者簡介 深井良祐   藥劑師。一九八六年出生於岡山

縣岡山市。岡山大學藥學部畢業後,於該大學研究所專攻創藥物化學(medicinal chemistry),修完碩士課程。就學期間,設立了藥學系網站「有用的藥物情報~專門藥學」(http://kusuri-jouhou.com/)提供分享。以一般民眾可以理解的方式簡易解說被視為艱澀學問的「藥劑學」,分享大量的情報資訊。後進入醫藥批發企業擔任管理藥劑師,負責DI(藥物資訊)業務、教育研修等工作。自立門戶之後,目前擔任藥劑師,從事臨床工作,同時也擔任醫療系顧問統諮詢師。 譯者簡介 陳惠莉   畢業於淡江大學日文系。曾任雜誌社採編,出版社副主編。目前專職從事日文書籍翻譯工作。

推薦序  究竟你吃的藥是良藥還是毒藥?    張承能   推薦序  自己的健康,「藥」自我把關    王梅影 前言 第1章   藥物作用的機制 1-1何謂藥物 1-2受體和酵素 1-3生病的理由 第2章 任何一種藥物都有副作用 2-1 這個世界不存在沒有副作用的藥物 2-2 毒和藥 2-3 感冒藥也存在著陷阱 2-4 自我判斷的危險性 第3章 藥物在體內的作用 3-1  吸收和分布 3-2  代謝和排泄 3-3  預測效用 3-4  藥物相互作用、個體差異、人種差異 第4章 副作用和新藥的認可延遲不會消失 4-1  新藥和副作用 4-2  副作用和藥物的認可延遲 4-3   零風險的陷

阱   第5章 學名藥品的優點和缺點 5-1新藥品和學名藥品 5-2繞著學名藥品打轉的世界狀況 5-3生體相等性 5-4有效性高的學名藥品 第6章 如何有效活用藥劑師 6-1一般用醫藥品的注意事項 6-2藥物手冊和居家醫療的意義 6-3「面對面」的重要性 後記 推薦序 究竟你吃的藥是良藥還是毒藥? 張承能   還記得昔日初學藥理學時,藥理教授開門見山就說:「所有的藥物積聚在身體裡面都是『毒藥』,只因為有一些藥物的療效比毒性強,那麼就變成良藥。但是,假使它的療效不佳或者是甚至於沒有療效,反而具有毒性,那麼就是真正的毒藥了。」所以到底是毒藥還是良藥,還必須看我們所使用的目的、使用的劑

量,以及使用的時機。   作者在書中就提到一個很好的例子:華法林(Waffarin)會抑制血液的凝結,所以低劑量可以用來治療人體心臟或者是腦的血栓症。但是,反過來說也可以用來當做殺老鼠的藥。同樣地,如果高劑量用在人體,也是變成毒藥,容易造成內出血,而無法止血。   那麼,到底我們所吃的藥有沒有效?一般而言,我還記得我們藥理教授所講的話:「絕對不要當第一個去使用新藥的人,也不要做最後一個放棄舊藥的人。」因為新藥可能有效果,但可能會有其他的副作用,而舊藥可能就是因為效果不好或副作用太大,才會停止使用。既然別人都不用,當然最好我們也不要用了。也就是說,大家普遍、長期使用的藥品,大多都不會太差。到

底我們吃的藥有效與否,作者在本書中,根據專業的立場,從各種不同的角度來分析,探討不同的因素所造成不同的結果,會決定我們所吃的藥品到底有沒有效。譬如,使用高血壓藥「脈優」的時候,因為半衰期(註:某種特定物質的濃度經過某種反應降低到剩下初始時一半所消耗的時間。)較長,效果較穩定;使用Amaryllis糖尿病藥品的時候,效果短,卻有立竿見影的作用。   年齡也會造成藥物結果的差異性,同樣地,藥品的長效以及短效性,可以決定是否能夠幫助你睡眠,所以睡眠的障礙也必須用效果不同的藥物來治療,譬如說短效的安眠藥可以幫助入眠,長效的這可以幫助熟睡;我個人認為,治療安眠治療失眠的話,有的時候必須兩、三種藥物合併

使用。   還有,作者也談到藥物的作用以及排泄的路線也很有關係。在人體裡,藥物大都經由肝臟、腎臟排泄,有一小部分會經由呼吸、糞便、或者是流汗排泄,所以使用藥物的時候,也必須考慮每個人是否有潛在性的器官功能異常。譬如說癲癇的藥物大多由肝臟排泄,可是如果肝臟功能異常的時候,無法有效排泄,這時候就必須改用由腎臟排泄的藥品,譬如說Neurontin。所以使用有藥物時,也必須考慮到每個人是否有潛在性的疾病,以免影響到藥物的效果。   在這本書中強調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地方,也就是說譬如說原廠藥品以及學名藥品的差異性。這個議題目前影響著台灣的健保,也影響著日本的醫療,更影響到全世界的醫藥界。其中的差異性,

書中說得很清楚:最重要的是,原廠藥通常比較貴,而學名藥品比較便宜。兩者成分雖然相同,但是不同賦型劑或者是製造過程不同,可能會有一些不同的生物吸收效應,造成藥物效果的差異性。   總而言之,所有的藥物都是毒藥,但在適當的情況,適當的劑量、適當的症狀來使用的話,那你吃的藥就會有適當的效果。反之,當然你所吃的藥就沒有效果了。如果你想要更了解你吃的藥到底有沒有效,這本書會給你很好的答案。 (本文作者為林口長庚醫院腦腫瘤神經外科主治醫師) 推薦序 自己的健康,「藥」自我把關              王梅影   人吃五穀雜糧,總有病痛。吃藥,似乎是避免不了的事,如何正確用藥,不只涉及治療成效,

還可避免誤用藥物造成傷害。天下雜誌出版日本藥學專家深井良祐所著《你吃的藥為何無效》一書,用深入淺出的方式讓大眾認識身體發出訊息、藥物如何產生作用、為什麼不可以隨便停藥等常見的疑問,以免因錯誤資訊而危害。此外,本書也教導讀者在與醫療專業人員對話時,知道該問什麼,該提醒什麼,以提高問診效益,避免不當用藥。在自我照護已成為世界各國健康照護政策主流方針的現在,本書出版正是時候,堪稱民眾必備的工具書。     醫改會二○○一年成立以來,觀察到台灣存在諸多用藥安全議題,像是:僅一一%的民眾知道自己吃的藥名是什麼、在藥房即可買到的指示藥卻標示不清、高達七成老人擔心多科重複用藥、老人用藥風險更是一般人的二至七

倍等。經過多年的努力,制度面有一些改善,民眾現在能拿到有藥名、功效、警語的藥袋,雲端藥歷的建置也試圖減少重複用藥問題。不過,用藥安全不僅是政府、醫藥專業與廠商的責任,民眾更應該是最後一道自我把關的關卡。   日本與台灣同樣面臨醫藥分業推動緩慢、藥師專業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加上健保「以藥補醫」導致藥費支出過高,以及人口快速老化且健保財務挑戰等陣痛歷程,讓本書分享的經驗更顯珍貴,值得大家一讀。 (本文作者為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執行長) 前言 你知道藥物的性質嗎?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多少都會接觸到藥物。也許你覺得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當我們感冒時,就會到醫院接受醫生的診療,然後靠著醫生開出來的

藥來退燒或止咳。不只是感冒時,當我們頭痛、腰或膝蓋感到疼痛,或者出現花粉症或異位性皮膚炎等過敏症狀時,我們都會仰賴藥物來緩解疼痛或症狀。  即便是平常認為「我沒有仰賴藥物」的人,是否多少也會使用藥膏或含漱藥、貼布等呢?這些東西也都算是藥物。這麼一想就會發現,原來我們的生活周遭充斥著各種藥物。  對因為罹患糖尿病或高血壓等必須長期服用藥物的病人而言,藥物的存在更是不可或缺吧?糖尿病一旦惡化,會導致腎功能下降,最後就必須洗腎,也可能罹患視網膜剝離而失明。此外,如果對高血壓置之不理,也可能誘發腦中風或心肌梗塞等致命性疾病。為了預防諸如此類的併發症,都需要用藥物來加以控制。  攸關生命安全的場合,藥物

也可以發揮其效用。舉例來說,接受器官移植手術時,有很高機率會引起排斥反應,但如果使用免疫抑制劑,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就會明顯提升。此外,以前被視為「無藥可醫的疾病」的白血病,也可以依白血病的種類,透過藥物治癒或者控制住病情,甚至恢復健康。  藥物就像這樣,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成了不可或缺的存在,但是,敢說「我非常清楚藥物的性質」的人究竟有幾人呢?能夠正確地回答「藥物為何有效」這麼簡單問題的人又有幾人呢? 進入自我藥療的時代  現在有一個名詞叫「自我藥療」。意思是「自己的健康自己守護」。不過度依賴醫療機關,靠自己來治療疾病,也涵蓋在自我藥療的意思當中。現在街頭巷尾充斥著藥房,也可以輕易地在網站上購買藥

物,現代可以說是一個適合「自己的健康自己守護」的自我藥療時代吧?  但是,即便隨時可以在藥房購得安全性較高的藥物,也還是有幾點要注意的地方。譬如,當我們染上感冒時,輕易服用感冒藥來退燒未必是上策。此外,如果我們為了抑制頭痛而持續服用止痛劑,頭痛的情況有可能會更加惡化。即使是任何人都可以在藥房買到的藥物,有些可能為胎兒帶來畸形的風險。罹患流行性感冒時,讓幼兒隨便用藥,也可能大幅提升對腦部造成傷害的風險。

論美國申請新藥上市核准的有效性判斷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neurontin副作用的問題,作者蘇顯騰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本論文主要係討論美國新藥申請上市核准的有效性判斷及其相關問題研究,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美國核准新藥上市法制及其內涵;第三章:美國申請新藥上市核准的有效性判斷;第四章:美國新藥核准上市後有效性的行政監管法制;第五章:美國新藥獲准上市後有效性的司法監管法制:第六章:結論。本論文的主要貢獻,係於第三章首先提出「藥品的有效性宣稱理論」,闡明一項藥品在客觀上可能的療效範圍與申請人所決定要申請上市核准的有效性之內容、水準及範圍不同。而申請人就其藥品所宣稱的有效性之內容、水準及範圍,在規範面要求應以「實質證據」證明其藥品的有效性,所謂「實質證據」係由具領域內專業知識及經驗之專家進行充分

且受良好控制之臨床試驗所取得之數據,並得由FDA之專業知識及經驗之專家作成公正負責地作成該藥品在其標示或所擬議之標示的使用條件下,具有其宣稱所表示要具有的效果之結論所組成之證據。其有關之細節內容,本論文均從美國法制作了相當精細地探討,並詳實正確地援引規範依據,本文也從科學面向如何證明一項藥品的有效性,包括顯著性試驗、等效性試驗、優效性試驗及非劣效性試驗。並從FDA審查及法院判決實務,再得出藥品有效性的兩個重要核心內涵:統計上顯著性與臨床上顯著性,本論文於此也做出有意義的討論,並對藥事法的研究作出貢獻。本論文的第四章,係從行政監管觀點,提出「藥品的有效性宣稱理論」、「藥品上市前核准或許可理論」與

「藥品據實標示理論」,作為藥品獲准上市後有效性行政監管的界限,以及作為「標示上使用」及「標示外使用」(習慣上稱為「標籤外使用」)的推論與分析之基礎。「標示外使用」是就獲准上市之藥品作未經FDA核准的使用,在立法政策上,醫師的「標示外處方」被承認為醫學實踐的一部分,FDA不得加以干預或限制,但醫師除處方以外之「標示外使用」(如銷售、廣告、促銷)並非屬於醫學實踐的一部份,仍受「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FDCA)關於「標示不實」(misbranded)規定的規範。製造商的「標示外使用」則應受FDCA關於「標示不實」規定的規範,為法所禁止的行為(21 U.S.C.§§331,333),但藥品製造商的標示

外使用,除直接銷售、促銷藥品外,亦有間接的方式如分發討論其藥品之標示外使用科學期刊或教科書重印本(即「持久性材料」),贊助繼續醫學教育(CME)或醫學研討會或論壇活動,並分發上開持久性材料或有意地在會議中提出或突顯其藥品的標示外使用之問題。就此,究係屬傳播真實且有益的科學資訊?抑係非法的標籤外促銷行為?應否受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之言論自由(商業性言論)的保護,在美國引起許多的訴訟案及學界爭議。什麼是「標示外使用」的本質?贊成論與反對論」之理由又是什麼?雖然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在W.L.F. v. Friedman案(1998)及聯邦上訴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Caronia案(200

9),先後宣告FDA發布的各項指引文件及FDCA之標示不實規定均違憲無效,並認定製造商的「標示外之促銷」屬於真實的、非誤導的,且為合法的言論,但本論文則從各種觀點持反對論之見解,認為該藥品製造商對其藥品的「標示外之促銷」,係一項虛偽不實的、誤導的,且為不合法的言論。再者,本論文於第五章,係從司法監管的觀點,探討美國「虛偽請求法」(The False Claim Act)責任及侵權行為法的嚴格責任法制,對於藥品製造商為「標示外促銷」行為,誘使醫師為標示外處方及藥師標示外調劑向美國Medicare或Medicaid請求償付,應否負虛偽請求之民事賠償責任?此外,本論文也介紹美國FDA或司法部就此的執

法政策及其成效。最後,該標示外促銷,係對於藥品的標示上未為「充分的使用說明」「充分的不安全使用警告」之行為,應否負侵權行為責任?本論文也作了詳細的分析與討論。尤其,本論文認為在FDCA領域之藥品的標示外促銷之「虛偽性」,使Medicare或Medicaid或其他保險計畫除了少數例外之情形,均不將藥品的標示外使用列入償付項目,例如「覆蓋的門診藥品」(covered outpatient drugs)。藥品製造商就其藥品的標示外促銷,誘使醫師作標示外處方,並透過處方箋的某種合規之記載,而造成政府或Medicare或Medicaid系統的償付者,構成醫療保健欺詐,該藥品製造商就此應負FCA責任。由此

觀之,FDCA領域之藥品的標示外促銷的「虛偽性」與FCA領域之提出對政府償付請求的「虛偽性」,兩者相關,但並非同一,且違反FDCA的行為,未必違反FCA,被告應否負擔FCA責任,應就該項對美國政府的償付請求本身是否具有「虛偽性」加以判斷。本文最後結論,總結本文的精要,並與我國藥事法作相關法制作比較,並提出建議。本文囿於篇幅,討論範圍,僅限於「藥品」,不包括醫療器材。【關鍵字】新藥上市申請;療效;有效性;藥品有效性宣稱;實質證據;隨機化;盲法;對照組;優效性;等效性;非劣效性;統計上顯著性;臨床上顯著性;標示/標籤;標籤外使用;標示不實;虛偽不實;誤導的;虛偽請求法;共享罰金之訴

藥品仿單標示外使用(Off-LabelUse)之民事責任與藥害填補機制

為了解決neurontin副作用的問題,作者許杏如 這樣論述:

藥品仿單(package insert)係附隨於藥品包裝內的使用說明書,其內容經過衛生主管機關的評估及確認後,刊載了有關藥品之療效及安全性資料。藥品仿單標示外使用(off-label use)係指醫師開立處方未遵照藥品仿單之指示說明內容,如使用藥品未依仿單所載之適應症、劑量、患者群、給藥途徑或劑型等。藥品off-label use在臨床治療是一個常見的處方類型,其存在之原因主要在於藥品仿單刊載之內容過於限縮、藥商怠於申請仿單之變更或為滿足臨床治療之需求。雖然off-label use於臨床治療具有其重要性且不可或缺,然其中存有疑慮之處,則在於off-label use是否為藥事法所指之新藥?

其與作為人體試驗用途之藥品差異為何?藥品off-label use之安全性及有效性脫逸衛生主管機關之確保,該如何控管其風險?文中針對上述爭議作逐一之釐清。 藥品off-label use所衍生患者身體傷害或死亡之民事責任,藉由實務判決案例可得知法院對於醫師開立off-label use處方之法律評價,爭點在於醫師是否違反off-label use之用藥注意義務及說明義務之履行。藥品off-label use用藥適當性之判斷標準,本文以醫師處方決策作成所參考臨床研究證據之可信賴度,依其證明力之不同,將off-label use處方區分為三種類型,包括「標準治療」、「已被研究的治療」及「創新

治療」,並配合不同臨床治療個案情境作調整。若醫師開立處方係依據充分之研究證據,並以病患之治療利益為出發,則難認有違用藥注意義務。有關off-label use說明義務之履行,本文將說明義務依其所保護權利客體之不同,區分為保護生命、身體權有關藥物安全使用之「安全說明」及保護病患用藥自主權之「病患自主權說明(告知後同意)」,並由侵權及契約責任探討說明義務違反之法律效果。「病患自主權說明(告知後同意)」之部分,醫師有義務告知off-label use相關資訊以利病患決定是否接受該治療,惟資訊揭露的範圍則須進一步依據off-label use處方類型,界定病患自主權應受保護之強度。若醫師開立off-l

abel use處方之資訊來源是證據品質愈低者,所須說明的內容要愈完整。 基於藥品本身就是一個既存的風險,當醫師開立off-label use處方符合醫療照護水準並履行說明,亦不能確保病患得避免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由於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之存在,使得病患在適應症外用藥發生藥害時,無法透過藥害救濟法予以填補損害。而off-label use所致藥害應藉由何種方式予以填補,文中將進行討論並提出藥害救濟法之修法建議。 面對off-label use於臨床治療之高度盛行率,本文建議衛生主管機關應將藥政管理之觸角延伸至藥品上市後研究,主動介入確認被臨床治療廣為採用之off-label

use其療效及安全性,要求藥商針對當中之治療利弊更新藥品仿單之標示,提供即時精確之官方指引供醫師參考,以解決off-label use相關之用藥風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