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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德瑞所指導 鄭文良的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2019),提出my way點數兌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支付、手機支付、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陳純德所指導 石川健翔的 影響消費者集點忠誠度之因素研究:心理所有權觀點 (2019),提出因為有 紅利積點系統、心理所有權、自我投資、消費者忠誠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my way點數兌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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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my way點數兌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my way點數兌換的問題,作者鄭文良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隨著科技的進步與電子商務的發達,近年來支付方式與制度起了巨大的變化,過去的支付工具離不開現金、金融卡與信用卡,如今因手機已經成為現代人日常必需品,將手機作為錢包的新形態支付工具如雨後春筍般興起。而手機支付的核心概念是「虛擬」,將貨幣與卡片虛擬化、電子化,再透過手機本身的硬體或軟體安裝進行支付行為,除了免去零錢的兌換與存放外,在交易系統上也比POS機更為簡易並已發展成為更方便的支付環境。在法源基礎上,我國並無直接規範行動支付的專法,而是針對設立行動支付的各種支付機構加以訂定法規。如此一來,雖然透過手機進行交易皆可稱之為行動支付,但因支付機構的類型不同,在設立標準、執行權限上都反映出差異

性。我國現有的行動支付業者可分為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一般業者(以電子禮券形式推行)等三類,電子支付有最高的權限,但卻同時須負擔相對應的較高要求與門檻;從用戶角度來看,可能只差在轉帳金額上限與可否儲值的操作規範,但對於業者而言,成為電子支付業者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需5億元,其暫時收受款項的存放與利用皆受限制,同時亦有完整的、類似於金融機構的用戶權益保護、安全控管、洗錢防制義務等。藉由介紹、比較與分析我國與美國、歐盟、中國大陸之行動支付規範差異,本研究認為台灣之管制密度較各國為高,且充分區分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的作法在他國中亦較為少見,這可能會更加凸顯介於其間的模糊地帶,進而造成混淆甚至存有

法律漏洞。本研究最後總結前述之觀察與分析,並對我國行動支付相關法制與業者執行層面提出建議供決策者參考。

影響消費者集點忠誠度之因素研究:心理所有權觀點

為了解決my way點數兌換的問題,作者石川健翔 這樣論述:

紅利積點是刺激顧客並強化其對企業及消費忠誠程度的一種方法,根據顧客購買金額或次數,企業便可給予顧客相對程度的紅利或集點,等到一定數量時,顧客即可利用點數進行商品兌換、折扣或獲得獎勵贈品。由於紅利積點所帶來的管理效益,許多企業甚至將紅利積點使用及兌換APP化,且除了聚焦於企業本身商品服務外,也繼續擴展與外部其他企業進行合作,更加擴大企業經濟圈及顧客消費範疇。但是企業要在激烈戰爭達成領先,關鍵還是在於誰能帶給顧客更多價值,甚至是提升消費者的「心占率」才可。而「心占率」與學術研究所提之「心理所有權 (psychological ownwership, PO)」概念相近,雖然PO於組織情境有許多研究

,但是在電子商務及紅利積點情境下則相對有限。因此,本研究之研究目的,係試圖了解在紅利積點應用之情境下,影響使用者心理所有權之前因 (包括:知覺控制程度、知覺熟悉程度、自我投資程度、社會影響) 及心理所有權所產生的可能後續結果 (包括:持續使用及願付價格程度)。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以紅利積點系統使用者為研究調查對象,研究工具經信效度檢驗後,再進行研究模型之假說檢定。研究結果發現:(1) 四項前因,其中知覺熟悉程度。自我投資程度及社會影響這三個因素,皆對心理所有權有正向顯著影響,但知覺控制程度的效果則不顯著。(2) 心理所有權對持續使用與願付價格兩者皆具有正向顯著影響。本研究進一步透過「性別」及

「職業」的分群調節分析,發現兩種分群之結果皆有所差異。最後本研究依據研究結果提出結論外,也提出對未來紅利積點系統管理與行銷之具體意涵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