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電子菸刑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鍾國允所指導 鄭育庭的 網路直播購物法律管制之研究 (2018),提出販賣電子菸刑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直播購物、法律管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陳昭如所指導 蘇上雅的 傷害之後,法律如何動起來?——臺灣油症公害的法律與社會研究(1979-2016) (2017),提出因為有 傷害、法律動員、法律與社會研究、法律機會結構、臺灣油症事件、臺灣的重點而找出了 販賣電子菸刑責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販賣電子菸刑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網路直播購物法律管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販賣電子菸刑責的問題,作者鄭育庭 這樣論述:

「網路直播購物」係屬新興發展之消費模式,除改變傳統消費者親自至實體店面購物之消費習慣,而成為許多業者紛紛轉型之經營模式外,亦具備其他線上購物平台所無法提供的真實消費體驗,讓消費者可以看到直播主對商品進行現場測試,並了解商品之實際功能。正因此種優點,使「網路直播購物」成為目前當紅的消費模式,更成為席捲全球的購物熱潮。惟「網路直播購物」之熱潮,卻逐漸產生法律漏洞、法律適用疑義、法規不易執行、法律適用混亂等諸多法律問題。針對此種新型消費模式,目前我國政府仍未有一套完整性之規範,以因應當前所面臨之各種問題,且無專責之主管機關加以整合相關問題,作全盤性的管制規劃,以適時管制「網路直播購物」所產生之亂象

。此時該如何因應並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成為本論文所鑽研之課題。從立法技術層面考量,網路直播購物所產生的交易風險,事前應有必要做更精細的控管規劃,而有完善法規及相關配套措施,方能妥適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同時促進新興「網路直播購物」產業之進步,共創經濟繁景再現。故本論文進而針對國內、外不同法域(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實務運作之情形,提出我國未來可採行之管制模式與立法建議,以供後續法律管制政策之思考,以建構完善之法律制度。

傷害之後,法律如何動起來?——臺灣油症公害的法律與社會研究(1979-2016)

為了解決販賣電子菸刑責的問題,作者蘇上雅 這樣論述:

於當代臺灣社會,法律如何「動」起來?法律如何成為策略、為人們所訴說?法律的角色與意義,對於不同行動者、在不同脈絡下,如何可能不同?本論文以臺灣油症事件所催發、橫跨1979年至2016年的一連串法律行動為觀察對象,探討一公害所引發的法律動員行動主體、法律動員態樣、結果如何多元;人們運用法律之意願、方式與結果,是否受何政治社會脈絡因素影響;法律動員的主體又如何可能反過來影響法律機會結構;以及特定法律動員取徑是否具有何近用門檻。本論文的研究方法兼採史料分析與深入訪談,透過交互比對公開、非公開史料,加以對行動者的訪談結果,試圖描繪並分析不同時代脈絡下的油症法律動員動態。 本論文從探討油症事件如何

成為一個需要動用法律改變處境的紛爭談起。作者援用法社會學的「紛爭形成過程」三階段理論框架:「命名(Naming)」、「咎責(Blaming)」、「主張(Claiming)」來分析油症事件成為紛爭的過程,以油症紛爭形成過程為經驗基礎,延伸既有理論,指出傷害之命名過程,可細分為「開啟命名」與「正式命名」兩階段,並強調在毒物侵權公害紛爭發展過程中,國家可能扮演主導紛爭之角色:不論是開啟命名到正式命名的時間差、咎責對象之形塑、行動者之訴求,皆與國家的介入密切相關。 本論文對油症事件爆發當下自救行動的觀察,除呼應先行研究對近用法律的經濟、專業知識門檻的論點外,亦指出:經濟與知識門檻,不是影響受害者是

否近用法律的唯二因素;以及,即便沒有在機構內使用法律,受害者亦可能有其他在機構外運用法律的可能。本研究發現,1980年代油症受害者傾向於透過地方民意代表提出陳情、請願,亦可能是行動者衡量所欲達成之目標與最適手段下的結果;戒嚴時期地方議會的民意正當性,亦是使受害者與縣議會、省議會議員容易開啟合作的因素之一。而早期油症自救行動者在請願書中提出的「國家賠償」主張,則可以用來說明,威權脈絡下受害行動者,如何在法院外援用法律作為要求具體醫療照護的籌碼。 油症傷害後,亦促發具有法律專業資源的組織為行動主體的訴訟動員。本論文探討消基會組織「多氯聯苯法律服務團」協助油症受害者向加害廠商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之過程,並深入分析油毒傷害進入法院後,遭逢的難題,包括:民事法院對因果關係之認定標準,如何使原告訴訟請求聚焦於「精神上慰藉金」,並因此承受法院恣意酌減額度的風險;法院對「過失責任主義」之強調,如何影響訴訟之勝敗;法扶制度闕如,如何衍伸出「即便勝訴也無法受償」的困境。本論文從更廣闊的脈絡反思油症訴訟的困境,藉梳理1970年代臺灣法界關於公害民事救濟之論述,指出:早在油症爆發的十年以前,突破公害訴訟瓶頸的可能已出現;但進一步指出,該些改革論述往往不對臺灣本土的公害民事救濟實況提出直接改革訴求,而是作為翻譯、評析外國制度的知識性論述存在。本論文認為,上述言論傾向,反映威權體制下法律人提出改革的策略,

但也致使其實際促動改革的效果極其有限。 油症訴訟動員的困境,促發一波立法契機。本論文探究消基會成立後的組織行動,指出:作為消基會組織一大立法動員成果,《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倡議的醞釀與訴求,與油症密不可分;消費者保護立法倡議行動,實是油症訴訟動員遺緒之一支。一來,消基會提出倡議的時間點,在油症訴訟遭遇制度瓶頸之際;二來,消基會的立法倡議訴求,例如無過失責任、民間團體檢驗公布權、消費者專庭、免擔保金之假扣押等等,皆源自行動者在油症訴訟中所體驗的限制。本論文進而分析橫跨1981年到1994年的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倡議,指出:在威權體制下,消基會主要透過溫和遊說主管機關立法的方式進行,動員成果「有進有

退、動態平衡」;解嚴後,在民意政治的契機下,消基會的動員方向,轉為訴諸草根與國會遊說、提出「民間版草案」,即便曾反制聲浪檯面化,卻也在立法院備受重視,最後以近於消基會目標的結果完成立法。 然而,本研究進一步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立法倡議,雖然源自油症傷害與訴訟動員瓶頸,其成果對深陷油症傷害的受害者而言,是無感的。本論文爬梳國家三十年間被動而有瑕疵的醫療照護、社會長期對油症患者的歧視,指出,油症累加的傷害,並不因政治民主化或前階段的法律動員成果而緩解。本論文進而探討2000年以降觀照受害者經驗的組織法律動員,指出:凝聚受害者經驗與感受,是行動能貼近受害者訴求的必要基礎。然透過比較「多氯聯苯中毒者

聯誼會」與「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的組織與動員成果,本論文亦指出,只有受害者自發,不易達成法律動員成效,法律動員行動是否開展,仍與行動者能否動員法律專業資源相關。 本論文探討2009年成立的「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的組織法律動員,分析支持協會如何凝聚各種專業人際網絡、如何透過立法權從事行政遊說、如何研擬出「油症受害者救濟法」並展開一連串立法倡議。本論文對支持協會立法倡議的研究發現:立法訴求進入立法院後的動態,受限於立法機構不成文的議事文化,使熟稔立法院議事(潛)規則,成為倡議動員之必要。又立法動員縱有成果,始終有其侷限:立法倡議雖促進油症患者的「權益」,但涉及國家義務之規定,倡議行動者

則無置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