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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菸害防治教案也說明:利用煙害防治PTT 說明菸害對人體健康的. 影響性。 30 分鐘. 菸害防治PTT ... 菸害防制法規定,未滿幾歲不得吸菸與購買菸品? 4.菸害防制法規定,未滿幾歲不得吸菸與 ...

世新大學 公共關係暨廣告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許安琪所指導 洪斌峰的 菸害防制議題在社交媒體中訊息發佈內容之探討 - 以國民健康署與董氏基金會Facebook粉絲專頁為例 (2015),提出菸害防制法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菸害防制訊息、Facebook、內容分析、社會支持。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宗力所指導 林杰的 廣泛禁止菸品廣告之合憲性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菸、菸品廣告、言論自由、商業性言論、惡習商品、廣泛禁止、全面禁止、違憲審查、中央哈德遜檢驗、歐克斯檢驗、博爾格檢驗、菸害防制法、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框架控制公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菸害防制法ptt的解答。

最後網站電子菸ptt則補充:IQOS新手必看超詳細主機使用方式… ·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菸害防制法」新制今日正式上路,首要重點為禁止電子煙在內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菸害防制法pt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菸害防制議題在社交媒體中訊息發佈內容之探討 - 以國民健康署與董氏基金會Facebook粉絲專頁為例

為了解決菸害防制法ptt的問題,作者洪斌峰 這樣論述:

菸害防制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與民間團體所重視的公共議題,台灣多年來在政府首要健康單位國民健康署與非營利組織董氏基金會的推動下,陸續通過菸害防制法、健康福利捐等相關法案,並透過大眾傳播媒介與網路宣導菸害相關訊息,意圖改善國人吸菸情況並對健康態度與行為產生影響。近年來,社交媒體異軍突起使用量呈現驚人的成長,在健康領域的應用亦十分蓬勃發展,綜觀國內相關研究,多數聚焦在社交媒體之社會行銷的成果評估,健康組織如何透過社交媒體,有效的傳遞訊息內容、訊息策略與表現形式,以對閱聽眾產生影響,實有必要加以探討。 本研究使用內容分析法,分析國民健康署與董氏基金會在Facebook粉絲專頁中菸害防制訊息,探討

其中訊息議題、訊息呈現形式、宣導活動與訊息議題代言人、訊息陳述方式、訊息訴求對象、宣導訊息訴求、宣導訊息社會支持、以及使用者社會支持和參與回饋等八個部分,最後分析國民健康署129則訊息、董氏基金會664則訊息,並得到以下五點結論:一、菸害防制訊息內容兩組織方向相似,國民健康署偏重單方向菸害宣導;二、訊息呈現形式呈現多樣化發展,脫離早期以文字與單純超連結為主;三、訊息來源與代言人兩組織差異不大,代言人可依據目標閱聽眾而多元使用;四、兩組織皆以理性訴求為主、感性訴求為輔的行為導向議題;董氏基金會恐懼訴求運用較頻繁;五、社會支持和參與互動較為缺乏,Facebook淪為單向菸害宣導之工具。研究結論並提

出相關建議予學術界和實務界,以期未來能有效透過學術研究的結果,結合台灣菸害防制實務,對閱聽眾產生健康態度與行為的影響和改變。

廣泛禁止菸品廣告之合憲性研究

為了解決菸害防制法ptt的問題,作者林杰 這樣論述:

2005年2月27日,「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WHO FCTC)正式生效,其為世界衛生組織首次主導策劃的跨國性公約,亦是聯合國史上迅速批准的條約之一,可見其國際重要性。按公約第13條意旨,各締約國原則上應「廣泛禁止」所有菸品廣告,並在締約後5年內採行適當措施並回報,有鑑於此,近年來,世界各國紛紛修法擴大禁止菸品廣告,非締約國亦受公約實質影響而修法,廣泛禁止菸品廣告似已蔚為潮流,我國亦然。然公約第13條同時揭示,採取何種具體管控措施限制菸品廣告,需遵照各國憲法意旨為之,導致各國規範設計不一、強度

各異,因應公約而愈趨嚴格的法律修正規範,亦屢屢遭受合憲性質疑,其中最常見的主張即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2008年11月底,公約締約方第3屆會議(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3)更通過「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框架控制公約第13條實施準則」(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13 of the 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作為公約第13條禁止菸品廣告行為的參考範本,該準則提供兩個面向供各國參考:(一)強調以公

約第13條作為國際共同指導原則,仍應朝「消除菸品廣告」(eliminate tobacco advertising)方面邁進;(二)在尊重各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下,考慮「合法的表達」(legitimate expression),應適度設置例外。其所彰顯的正是管制菸品廣告的兩難之處,一方面鑒於菸品的「惡害」,重申必須廣泛禁止菸品廣告;另一方面則慮及菸品畢竟屬「合法商品」,仍須適度兼顧其合法表達,而此問題必須求諸於各國憲法。我國菸害防制法菸品廣告相關規範,於2007年7月修正,並於2009年1月施行,修法理由明白揭示係為落實公約第13條精神而擴大禁止菸品廣告,實際運作甚至已達到「全面禁止」與

範圍無窮無盡的「超限禁止」(意指超出法律原本禁止範圍,將在一般理解下非屬菸品廣告者也納入禁止)境界。我國新法規範修正時點恰巧落在前揭公約施行後,公約實施準則公布前,然在公約實施準則已有考慮應適度開放的前提下,是否仍應維持現行規範,不無疑問。本文旨在探究依公約意旨而施行的廣泛禁止菸品廣告措施,是否合乎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精神,將焦點集中於我國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定義規範、第9條行為規範以及第26條效果規範。進行違憲審查之前,必須探究我國現行規範在國際上的規範強度及對社會的實際影響,本文透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一)鑒於公約乃跨國共識,考察各國法制有其必要,筆者嘗試整理並比較歐盟、美國、加拿大、澳洲、

南非、日本、南韓、中國大陸及香港等五大洲各國現行規範;(二)透過我國現存的社會現象、行政及司法實務案例,觀察現行法的影響層面究有多廣。在比較憲法層次中,本文主要以美國與加拿大為比較對象,理由有二:(一)美國憲法向來以保障言論自由著稱,案例豐富,且該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相繼被各國憲法裁判實務援用,有鑑於此,與商業性言論相關部分,本文主要聚焦於美國法,除探討如何界定商業性言論、該國用以判斷限制商業性性言論是否合憲的中央哈德遜檢驗(Central Hudson test)外,更注重近來新興的言論區分類型─「惡習商品」(“vice” products,即成年人可正常合法取得,但對公眾健康或道德將產生衍生

性不良危害的商品,如,菸、酒、博弈等),法院於面臨此類商品廣告案件時,是否有較為一致的脈絡可供參循;(二)而現存有關菸品廣告限制的憲法案例,就屬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最為豐富,且該國憲法中的公權力限制條款及依據該條款所衍生而來的歐克斯檢驗(Oakes test),與我國憲法第23條文本及比例原則非常類似,準此,在菸品廣告案例探討上,本文鎖定加拿大法作為借鏡。我國現行相關規範極為嚴格,符合國際禁菸潮流的「進步」程度世所罕見,而此種事後全面禁止、甚至超限禁止的規範模式,侵犯人民言論自由的違憲疑慮,並不亞於事前審查。本文認為我國現行規範,並無合憲性解釋空間,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違憲理由

略有:(一)定義規範泛泛陳詞,指涉範圍包山包海涵蓋過廣,不僅全面禁止菸品廣告,更使非屬一般認知上的商業行為亦納入限制,形成超限禁止現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二)行為規範,因受定義規範連帶影響,失之過嚴,全面壓制言論、禁止範圍過廣的結果,除造成「超限禁止」不符我國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外,另在相同「降低菸品消費」目的下,實存在其他侵害更小手段,系爭規範「全面禁止」菸品廣告,亦不合比例原則要求,應予適度開放;(三)現行法「全面禁止」菸品廣告,對其他一般惡習商品則無此要求,在正常情況下雖未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惟立法者並未考量檳榔廣告與菸品廣告兩者可以類比,且其所禁範圍包括性質上與檳榔相同的無煙菸

品,對相同事務無正當理由卻為不同處理,此種差別待遇並不符合平等原則,且其將單純資訊或價格廣告,與有顯著提升菸品消費的其他促銷性廣告同視、對誤導性廣告限制寬於非誤導性廣告,亦已造成不等者等之或輕重失衡現象,與平等原則有所牴觸。現行相關規範已然違憲,立法者應盡速修法改進,方符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此外,本文研究發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以及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近來似有強調:促進合法交易、真實且無誤導性的商業性言論,相較於促進非法交易、不實且有誤導性者更值得保護。綜合美、加及我國釋憲實務近來趨勢,本文認為,對成年人而言合法、真實且無誤導性的基礎商品資訊提供,應可作為管制

菸品廣告的憲法界限,而菸品向來被視為各項惡習商品中的萬惡之首,準此,此一界限應可適用於其他性質類似的惡習商品廣告。筆者期盼透過本文研究,俾供未來制定相關「清教徒式立法」反省,為如何在合乎憲法保障商業性言論意旨的前提下,妥適管制如檳榔、博弈等惡習商品廣告,提供棉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