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檢舉獎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另外網站北市提高違法吸菸檢舉獎金最快9月上路 - 蘋果日報也說明: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處副處長許芳源表示,民眾檢舉吸菸者在禁菸公園吸菸,除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可開罰2千至1萬元罰鍰,檢舉者也可獲得罰鍰的5%檢舉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梁伯瑋的 論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行政管制 (2021),提出菸害防制法檢舉獎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保護法、應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行政管制、自己決定、日本消費者契約法。

最後網站菸害防制法違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 南投縣政府則補充:一、依據:本局103年菸害防制工作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增進民眾菸害防制意識,落實民眾守法觀念,鼓勵民眾共同檢舉菸害事件,達成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菸害防制法檢舉獎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行政管制

為了解決菸害防制法檢舉獎金的問題,作者梁伯瑋 這樣論述:

於現代交易發展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成為消費生活之常態。為避免消費者於契約中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失衡之情形,國家有管制之需求存在。而我國對此之管制基本態度,主要係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公告為基礎,以行政機關為中心,決定何類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於契約上予以記載、何類條款不得記載於契約中,並使用此等行政管制手段管控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對此是否符合私法自治之要求,其管制權限屬於何種國家機關,是否造成企業經營者之過度限制,能否通過我國憲法之檢驗,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管制於消費者保護脈絡究竟為何,均有待深入探討。而日本法上受到社會經濟發展與規制緩和政策脈絡之影響,制定消費者契約法

做為消費者保護下,對於不當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控管。其中思想係將消費者做為市場上之主體,以「消費者自立」之角度去架設管制規範,並以司法事後管制為主軸,其思考或可給予我國現行過於偏重行政管制之架構些許啟發。本文希冀透過比較日本法之管制思考與我國差別,能為我國消費者保護之制度中,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管制,於不採取過度管制下,尋求消費者保護與市場效率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