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修法2021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洪文玲所指導 莊敬強的 道路交通法上禁止駕駛之研究 (2021),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法202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駕駛、道路交通行政。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曾美靜的 論新興菸品管制之法律課題-以電子煙為中 心 (2021),提出因為有 電子煙、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菸害防制法、預防原則、健康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菸害防制法修法2021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菸害防制法修法202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道路交通法上禁止駕駛之研究

為了解決菸害防制法修法2021的問題,作者莊敬強 這樣論述:

於我國現代自由、民主及法治國家之下,人民從事之各類社會行為或活動,大致上都受到憲法基本權所保障,道路交通之駕駛行為,自然也不例外。惟駕駛行為究係基於憲法上之何種基本權利所保障?應為探究人民基本權利與交通安全秩序折衝時,首需釐清之重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禁止駕駛之相關規範主要在於:第21、21-1、22、25、34、43以及61條,其事由與原因態樣細碎且龐雜,應有將相似條款進行歸類之必要,分別就其法制面之構成要件、法律性質及法律效果作探討,以解決規範實際適用上可能遭遇之困難,與實務執行層面之問題。又,禁止駕駛既屬公權力行為所實施之道路交通管理措置,遵循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乃屬當然

。至於,其行使主體、執行程序、相關措施與救濟方式等問題,亦皆為本文之研究重點。茲就各章之內容,簡述說明如下:第一章  緒論說明研究背景,闡釋其目的、範圍以及方法之運用,並回顧相關之文獻資料,以確立本文之核心問題意識,最後再以研究架構圖為概要性之表述,作為小結。第二章  道路交通法管制處分之必要性先概述道路交通法上管制處分、憲法上基本權及其限制等概念,再針對禁止駕駛可能涉及之基本權進行討論,最後則就禁止駕駛限制基本權之合憲與否為研究,檢視道交條例中,較有違憲疑慮之相關規範條文,俾明瞭管制處分之必要。第三章  禁止駕駛之事由與合目的性檢視釐清禁止駕駛之意涵及其法律性質,藉由檢視現行道路交通法制之規

範體系及內容,並闡明非裁罰性不利處分與行政罰之界分,俾對於禁止駕駛之性質而為定性。其應遵循之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規範之要件與原因等,皆一併探究之。第四章  禁止駕駛之執行與問題先論述禁止駕駛之行使主體,再探究其執行之程序以及我國法制基礎與實務上操作時之相關配套措施,並就禁止駕駛之正當法律(行政)程序分析及探討。最後就其行政救濟乃至於國家賠償等問題,藉學說論著及實務見解之綜合整理,俾確保法體系之完善與人權保障之衡平。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總結並歸納研究之內容,提出修法上之建議,以期未來能供作相關法制修正之參考依據。關鍵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駕駛、道路交通行政

論新興菸品管制之法律課題-以電子煙為中 心

為了解決菸害防制法修法2021的問題,作者曾美靜 這樣論述:

這幾年新興菸品如電子煙、加熱菸的興起,對於世界各國的菸品管制均帶來了衝擊。目前我國將查獲的電子煙的分為以下幾種處理方式:倘若電子煙內含毒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如含有尼古丁未依藥事法取得許可證則屬偽劣藥;即使電子煙不含尼古丁倘若宣稱具戒菸等醫療效能亦有藥事法規範藥物廣告。而近年來,最具爭議性的行政處分則為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及行政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所為之行政函釋處罰未含尼古丁之電子煙品。本文爰以電子煙之相關科學實證、國內外相關管理規範、國內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以及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法案、行政法上預防原則和一般法律原則及幾個

相關行政訴訟判決進行彙整及論述,釐清相關實務爭議,希冀透過理論與實務判決的整理能對於現今電子煙所面臨法制問題發展出對策的結論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