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槓桿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股票槓桿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RichardP.Rumelt寫的 好策略的關鍵:策略大師從觀念到實作完整教戰,教你一步步擬訂好策略 和DouglasVermeeren的 一天工作6分鐘:世界級商業領袖教你用槓桿力,創造豐足與自由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資金槓桿-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也說明:槓桿 (英語:Leverage, Gearing),屬於財經會計用語,或稱資金槓桿,是指舉債投資於高風險的事業或活動,例如操作具有10倍契約保證金或權利金價值的期貨或選擇權商品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商業周刊 和方智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文宇所指導 上官玲的 中國大陸槓桿收購目標公司少數股東利益保護研究-以美國為借鏡 (2016),提出股票槓桿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槓桿收購、少數股東利益保護、寶萬之爭、資訊揭露、受託義務、股份收買請求權。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余振華教授所指導 黃建銘的 集合犯之研究-以所適用類型範圍、罪數判斷標準與訴訟策略為核心 (2013),提出因為有 集合犯、構成要件的集合行為、包括一罪、包括的一罪、接續犯、連續犯、常業犯、職業犯、營業犯、習慣犯、偽造犯、收集犯、散布犯、販賣犯、案件單一性、案件同一性、併案審理、訴訟策略、競合論、罪數論、競合、罪數、窮盡判斷原則、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罪疑惟輕原則、有利於行為人解釋原則、施用毒品、夾結效應、鉤環效應、鋸齒效應、一事不再理、重複起訴禁止、雙重危險禁止、構成要件的行為單數的重點而找出了 股票槓桿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杠杆股票_百度百科則補充:杠杆股票 是以借款方式取得资金来购买的股票,特别是指利用保证金信用交易而购买的股票。在投资中,所谓的杠杆作用,就是指在资本结构中,利用一部分固定利率的资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股票槓桿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策略的關鍵:策略大師從觀念到實作完整教戰,教你一步步擬訂好策略

為了解決股票槓桿意思的問題,作者RichardP.Rumelt 這樣論述:

一本從心法到實作的完整策略教戰書! 策略權威魯梅特繼《好策略、壞策略》,暌違10年最新力作 從診斷企業挑戰、聚焦關鍵點、到採取連貫行動 首度完整全解讀!     ★《經濟學人》評選當代管理概念與企業實務領域25大最具影響力人物   ★《麥肯錫季刊》稱「策略大師中的大師」、「策略領域的巨人」   ★《哈佛商業評論》最貼近實務的策略大師   ★ 多次入選全球「50大管理思想家」     策略到底是什麼?經理人在研擬策略,往往難在以下的挑戰:   •是不是套用其他企業的成功策略就好?   →因為商業性質、環境、瓶頸與困境不同,強行套用只會得到不實用的流程計畫。   •可把把財務目標,

例如年成長率15%當成策略?   →策略必須包含連貫一致的行動,而願景與財務目標不是行動、更不是公司要挑戰的關鍵點。   •策略目標不就是每年年終的重大預算活動之一?   →策略是持續的旅程,想要有成功的策略就須時時衡量決策成果,以十八個月為期最佳。   •好策略模型與演算法可以經制定最佳策略?   →理論與實務之間存在巨大落差的一大原因是,理論中考慮的風險是由經濟情勢、競爭情勢,以及計畫相關風險而導致未來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但在現實世界裡,長期投資的最大風險是提議做出此投資者的不勝任或撒謊。   實際上策略不是管理、不是財務績效,複製成功策略,只會得到不實用的流程計畫。量化策略,不一定

能找到因果模型。就算好的策略,也無法保證提振股票市值。   本書將徹底改變策略制定者最重要的工作――研擬策略――的思考與執行方式!   策略權威魯梅特以實務經驗+教學專業為強大後盾,告訴你好策略──從紛亂的情況中,找出阻礙前進的最大挑戰,將行動和資源聚焦在挑戰的關鍵點上,好制定可連貫的解決方案。從心法到實作的完整教戰:   【導入案例培養好策略的思維與執行:】   ●Space X突破傳統商業模式的創新做法:   1.診斷問題→為何把人送上太空要花那麼多錢?   2.關鍵點→昂貴的火箭無法再回收使用導致成本降不下來。   3.採取連貫的行動→燃料便宜、火箭貴,增加燃油來減緩火箭外層炭化,

使火箭可以回收再使用,解決單次發送火箭往返的成本。   ●曾經世界第一的麥格羅希爾出版集團的精簡方針:   1.診斷問題→龐雜的併購,導致事業營運效率不彰與人事成本不斷攀升。   2.關鍵點→聚焦未來可能成長的業務,決定把財金資料做為公司的核心。   3.採取連貫的行動→出售紙本出版事業換取投資未來事業的籌碼,只保留與相關的事業,二度改名來專注經營標普全球公司(S&P Global)事業。   ●歐蕾新產品想擺脫舊有品牌形象的行銷行動:   1.診斷問題→歐蕾品牌形象老舊,後來被年輕一代視為「Oil of Old Lady(老太太的油)」,無法吸引現今消費者。   2.關鍵點→寶僑

總公司認為,不是設法為這品牌注入新生命,就是把另一個品牌延伸取代歐蕾占據的護膚市場區隔。   3.採取連貫的行動→維持「歐蕾」品牌,把新產品取名「歐蕾全效」延伸至相關的產品。和零售業者合作,創造「大眾精品」通路,重新包裝定價。     策略實施之後,人人都能識別出那是不是偉大的策略。好策略並無任何神奇之處,只不過是優秀、具洞察力的管理與行動罷了。本書就是要教你如何做到! 本書特色   •建立策略思考觀念:   很多決策者既不了解策略是什麼,也不知道該如何擬定,經常誤把財務目標與願景當成策略,本書將徹底改變決策者研擬策略時的思考與執行方式。   •帶領讀者實踐策略三部曲:   策略是定義一

個可以克服的「關鍵點」,並設計出可以克服的方法。作者引領你從診斷哪些是真正重要的課題→判斷應付這些課題的關鍵點→聚焦能力、避免資源分散。   •透過案例培養策略腦:   從作者自身輔導中小企業,到眾多知名企業,包括Space X、網飛、軍方戰術與戰略、貝聿銘羅浮宮設計、AdWords、瑞安航空、微軟、Zoom、Apple、Salesforce、迪士尼、奇異……展開策略探索之旅。   •策略鑄造流程與演練:   額外運用一家企業的擬定策略過程,展開一場身歷其境的三天策略練習課。從該企業類型、商業背景、遇到的難題與做法等等,讓讀者能夠更好理解怎麼量身打造專屬策略。   •十年淬鍊的策略精華:

  繼《好策略、壞策略》後策略大師暌違十年最新力作,書中總結「好策略」為何看起來簡單、彷彿毫不費力就水到渠成,讓讀者能夠更進一步制定專屬自家公司的好策略。   各界好評   本書再次證明何以魯梅特是全球的策略權威,這本新作帶你一覽真實世界裡的策略情境,從網飛公司的串流事業,到美國軍方的制定作戰教條,到詳細解說為期三天的「策略鑄造」。這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讀的指南,獻給最困難的課題之一:面臨棘手的挑戰時,如何開闢出一條前進之路。――英特爾公司前董事會主席安迪.布萊恩(Andy D. Bryant)   魯梅特在這本強大的新作中告訴我們:「策略不是魔法」,但這本書確實施展了魔法,身為策略顧問,我

感覺受到挑戰與啟發,把自己推向更高的思考境界。――麥肯錫管理顧問公司資深合夥人克里斯.布萊德利(Chris Bradley),《曲棍球桿效應》(Strategy Beyond the Hockey Stick)一書合著者   魯梅特是對我及我任職過的公司影響最大的思想家,他使我的工作變得更加有趣,也催化了驚人的財富創造。本書成功地朝應付最重要的課題之一邁進了一大步,「辨識關鍵點」這個概念使我們更容易構思出正確、可行的策略。――紅門軟體公司(Redgate Software)共同創辦人暨執行長西蒙.蓋爾布瑞斯(Simon Galbraith)   魯梅特在這本精闢實用的著作中提醒我們,策略並

不是訂定財務目標的流程,而是深入、不受限地討論公司面臨的重要挑戰,運用創造力來找出變革性的解決方案,魯梅特引用廣泛引人入勝的例子,展示如何做,以及這麼做的巨大好處。――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蕾貝卡.韓德森(Rebecca Henderson),《重新想像資本主義》(Reimagining Capitalism in a World on Fire)作者   在一片漫談事業目的空洞聲中,魯梅特切入關鍵。這是來自當今最具洞察力且生動有趣的策略論述評論家的又一本傑作。――倫敦政經學院教授約翰.凱爵士(Sir John Kay),《玩別人的錢》(Other People’s Money and Obli

quity)作者  

股票槓桿意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槓桿#開槓桿#財務槓桿
常常聽到「開槓桿」、「融資槓桿」這些名詞,但槓桿到底是什麼意思呢?蕾咪這次要來分享槓桿交易的優缺點,以及有哪些金融商品適合開槓桿等。其實房貸、學貸、信用貸款就是在開槓桿了,但如果是新手就不建議在股票、選擇權等這種標的開槓桿,因為獲利提高、風險也會提高,別為了一時想致富而賠光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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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槓桿收購目標公司少數股東利益保護研究-以美國為借鏡

為了解決股票槓桿意思的問題,作者上官玲 這樣論述:

作為具有巨大籌資價值的槓桿收購,藉助於新興金融工具,成為資本市場以小搏大的漁利工具,受到收購方的青睞。理論上槓桿收購應當有利於增進目標公司中小股東的福扯,然實踐中收購人、目標公司控股股東、管理層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和利益博弈,可能為攫取私利濫用各自的優勢地位損害少數股東利益。是故,在槓桿收購背後亂象叢生而又捉襟見肘之時,確保目標公司少數股東利益,成為公司治理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中國大陸之槓桿收購,近年來因受到鼓勵企業兼併重組政策之推動而逐步發展,不過美國在上世紀80年代槓桿收購就已經盛行,故其發展模式和規範經驗對中國大陸有一定借鑒意義。是以,本研究以中國大陸和美國槓桿收購為對象進行探討。首先,釐

清中國大陸和美國槓桿收購之差異,再探究槓桿收購中少數股東利益保護之必要性。接著,就2016年發生在中國大陸的「寶萬之爭」一案分析中國大陸槓桿收購特點和監管存在的問題,檢視目標公司少數股東權益保護相關規範。最後,以美國相關法規進行對比借鑒,以期在資本市場亂象頻發下,參考美國發展經驗,探究槓桿收購交易下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之范式。就保護目標公司少數股東利益而言,應當充分保障收購過程中的資訊揭露,強化目標公司控股股東和管理層之受託義務,以及保障少數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和相應的訴權;另外,就完善公司治理而言,採用符合市場需求之股權結構設計和表決權方式,亦能從實質上保護股東之利益。本文以前述內容為分析框

架展開探討,分述不同規範對保護槓桿收購中目標公司少數股東之意義。進而,對比在市場環境和股權集中程度不盡相同的兩國中,中國大陸和美國收購市場之差異,探究中國大陸槓桿收購規範和實踐演進過程,以及收購之立法價值取向。

一天工作6分鐘:世界級商業領袖教你用槓桿力,創造豐足與自由

為了解決股票槓桿意思的問題,作者DouglasVermeeren 這樣論述:

  ★《富爸爸,窮爸爸》共同作者莎朗.萊希特──專文導讀   ★愛瑞克(《內在原力》作者、TMBA共同創辦人)、喬.維泰利博士(《零極限》共同作者)──強力推薦   全球第一的被動收入教練與最具成效的財富教練教你   建立正確系統,每天6分鐘,   就足以擺脫窮忙人生!   遍訪蘋果、微軟、Nike、麥當勞、迪士尼、優步、索尼、肯德基、豐田創辦人,   向400位世界級商業領袖學習創造「槓桿收入」,   用五大支柱,輕鬆快速擁抱豐足人生。   打破「致富=拚命工作」迷思   掌握財富五大支柱   不必把所有時間和精力都投放在工作上,也能增加收入   人們總說想變有錢就得拚命工作;許

多財經大師、商業書籍和企業培訓也教你要提早投入職場、延後退休,甚至不惜犧牲生活。   但你好不容易獲得升遷,為了還貸款又得繼續辛苦工作,一而再,再而三,永不止息。   其實不用投入更多時間,也能賺更多的錢,而且一天只要少少的6分鐘,就能做到!   本書作者為獲獎的企業培訓專家,年輕時受《思考致富》啟發,決心訪問當代頂尖商業領袖,了解他們的成功故事與心法,淬鍊出一天工作6分鐘,就能有效管理工作、財富與生活的方法。由此,他創建了在幾大洲都有客戶、以多種語言運營的公司,管理數百萬美元的資產,並成功輔導眾多學員實現豐足人生。   在書中,他提供專業建議,幫助你擺脫工時枷鎖,同時大大增加你的收入。

  你將學會:   ◎ 不用拚命工作,也能達成目標   ◎ 如何維持一天只工作6分鐘,以及該做什麼   ◎ 如何擴大6分鐘創造的收入流,以獲得更多財富   你是否受夠了辛勤工作卻永遠無法出人頭地?   你是否受夠了只能眼睜睜看著他人成功,自己卻被拋在後面?   你是否在尋找不同的路?   想脫離每日辛苦工作的惡性循環,好好享受生活,同時又能賺錢,本書正是你需要的指南。 各界讚譽   「道格拉斯.維米爾的全壘打之作。本書必將成為個人發展領域的經典作品。」──喬.維泰利博士,《零極限》《零極限.第五真言》作者   「若想取得更多成就並改善成果,幫自己一個忙:讀這本書。」──格雷格.里德

博士,「Secret Knock」創始人,曾參與《思考致富》系列   「任何人都能應用的良好商業戰略和原則。」──法蘭克.麥奎爾,聯邦快遞共同創辦人   「書中滿滿都是能立即實踐的有效策略。」──克里斯.懷納,暢銷作家,《影響力的藝術》作者   「改善你的處境,並在人生中取得更強大的成果。」──柏奈特.拜恩,獲奧斯卡獎的導演,《美夢成真》製作人   「真正的商業和創業大師。對成功擁有獨特視角,包括以前被忽視的關鍵要素。」──斯特凡.阿爾尼奧,獲獎的房地產投資者   「道格拉斯.維米爾清楚知道自己在說什麼。」──瑪西.許莫芙,《心靈雞湯:關於女人》作者,曾出現在電影《祕密》中  

集合犯之研究-以所適用類型範圍、罪數判斷標準與訴訟策略為核心

為了解決股票槓桿意思的問題,作者黃建銘 這樣論述:

1<摘 要>一、研究動機與目的連續犯廢除時,修法意旨預期原屬連續犯之案件如均改為數罪併罰處理時,將會出現刑罰過苛之不合理現象,因此期待日後學界與實務能發展包括一罪與接續犯之概念,對於符合包括一罪或接續犯之概念者,改論以一罪。至於連續犯廢除後可能改依包括一罪處理者,通說係指集合犯與接續犯。然而實務發展結果,非但未出現刑罰過苛現象,而且還限縮集合犯概念適用範圍之趨勢,何以實務發展方向與修法意旨完全相反?既然實務朝向限縮集合犯適用範圍之方向發展,那集合犯是否還有存在必要呢?其次,在廢除連續犯之同時,也刪除刑法分則及特別刑法之常業犯規定,而常業犯是典型之集合犯;則修法後,集合犯所適用之類型範圍是否包

含常業犯及其相類似觀念,如職業犯、營業犯、常習犯等?再者,連續犯案件因概念不明確,而在罪疑惟輕與有利於被告解釋原則下,出現一行為或一罪所及範圍不斷擴張之結果,且因既判力擴張而更加擴大一行為或一罪所及犯罪事實之範圍,衍生種種弊端。集合犯之構成要件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致使行為單數或一罪之範圍難以「切割」,導致解釋其範圍之結果,會出現不斷擴張之結論;而擴大適用集合犯概念及其一罪之範圍,有助於減輕檢察官舉證責任,亦有助於被告脫罪;故連續犯與集合犯案件,均有既判力擴張問題,法院與訴訟當事人因而開發出種種訴訟策略與反制策略,則法院與訴訟上當事人如何防止集合犯之弊端呢?所以本文旨在釐清實務為何傾向限

縮集合犯適用範圍、集合犯概念有無存在之必要與所適用之類型範圍、集合犯案件應如何判斷一罪所及犯罪事實範圍或判斷該案件之罪數、如何防止集合犯之弊端等問題。2二、各章概說本文先處理「集合犯的適用範圍」問題,故於第二章先建構集合犯之概念體系,闡釋集合犯之定義與其他概念之比較,再分析集合犯之構成要件。依據第二章所建構之集合犯之概念為基礎,進而在第三章整理我國學說、實務所肯定、否定與爭議之集合犯的類型,實務見解部分,另整理成附錄。惟就實務與學說之重大爭議類型,不能單從概念闡釋判斷是否為集合犯之類型,必須參酌實務運作經驗,因此本文將重大爭議類型,以施用毒品罪為例,列於罪數判斷與訴訟策略後,在第五章第四節綜合

判斷之。其次,處理「集合犯的罪數判斷」問題。故於第四章先分析罪數判斷之基本原則,作為指導原理,以為合目的性或合憲性解釋之基礎;再簡介學說上罪數論(或競合論)之理論體系,作為判斷集合犯罪數之思考程序與學理基礎;再引進實務經驗(含思考模式、攻防經驗等)到上開理論體系中,建構較符合實務需要之判斷標準。最後,處理「預防集合犯之弊端」等問題。集合犯與連續犯均為「單一案件」,單一案件確定後,產生既判力擴張之效果,即為一罪弊端之根源,故本文先分析在我國現有訴訟架構下,單一案件的處理程序、方法與既判力擴張之範圍與效力。其次,借鏡連續犯之實務發展經驗,再分析連續犯在舊訴訟架構下之存在基礎與妥當性;再分析訴訟架構

之改變,使連續犯在現有訴訟架構下,產生何種弊端;接著分析法院與當事人面對該弊端採取之基本立場、訴訟策略與對於他造訴訟策略之反制策略等,進而提出修法與訴訟策略之建議,並分析集合犯概念有無存在之必要。三、結論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於92年修正前,係採職權主義,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常於職權調查證據過程中,發現被告之其他相牽連或同種類犯罪事實,如法院亦形成有罪心證時,產生將此部分新發現之犯罪事實納入審3判範圍之需求。此時連續犯之存在,無礙併案部分犯罪事實之真實發現與被害人權益,且有利於減輕被告訟累與法院之勞費,而有訴訟經濟效益,具有存在之妥當性。然隨者刑訴修正,由職權主義朝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正,引進

傳聞法則等,使警詢筆錄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只有法院與檢察官之訊問筆錄,才可以當證據,但法院非但無調查不利於被告證據之義務,甚至還不應依職權調查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致使檢察官必須於起訴前實施完備之偵查作為,善盡檢察官之蒐證義務與舉證責任,但檢察官卻必須在未實施任何偵查作為下,倉促移送法院併案審理。此時連續犯概念與併辦制度之存在,即有礙檢察官履行證據蒐集義務與舉證責任,導致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不成立犯罪,或潛在部分犯罪事實未及被訴追處罰,影響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真實發現與被害人之權益。另在「疑案慎斷,明案速判」等理念下,引進相關促進訴訟之制度改革,均與被告就犯罪事實全部認罪為前提,連續犯概念下犯罪事實太廣泛

,被告可能就部分犯罪事實不認罪,使促進訴訟之相關改革落空。連續犯概念之存在,反而使訴訟不經濟,因而使連續犯喪失存在之妥當性,必須廢除。連續犯案件之弊端源於其概念本身之不明確,導致行為單數或一罪所及犯罪事實範圍難以界定,隨者實務經驗之發展而不斷擴大,甚至脫逸該概念本身文義之可能範圍,導致為既判力所及之潛在部分犯罪事實範圍無限上綱的擴大,進而擴大犯罪黑數,有礙刑法規範目的之達成,違背刑罰公平原則。集合犯之構成要件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其行為單數或一罪所及犯罪事實範圍,解釋上也可能出現「不斷反覆擴張到無限大」之結論,而難以界定其範圍,是無法或難以利用構成要件之「解釋」,就具體犯罪事實進行「切割

」。因此本文認為,集合犯之構成要件,除須符合「構成要件行為具有同種類行為不斷反覆實行之特性」與「立法者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擬制為構成要件之一行為」等構成要件行為之特徵外,尚還須納入4「該複數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符合包括一罪之要件」、「包括地評價為一罪較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等要件,方足以判定行為單數或一罪所及犯罪事實範圍。集合犯之行為單數或一罪所及犯罪事實範圍之判斷標準,競合論認為係「構成要件之解釋」,罪數論則認為係「罪數之判斷」。但無論是競合論或罪數論,均理解成係「法律或法規範之解釋適用問題」,而朝向「概念之解釋適用」方向思考,其將具體犯罪事實涵攝到上開法概念之結果,將行為單數或一罪之範圍控制在該概念

之可能文義射程或規範目的等範圍內,導致適用之結果,傾向於認定不是行為單數或一罪,就是行為複數或數罪。但實務之思考模式,則認為係「事實認定問題」,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無法舉證或怠於舉證係爭犯罪事實為「數罪」或「數行為」,則依「罪疑惟輕」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為係爭犯罪事實係行為單數或一罪,導致實務認定之結果,擴大行為單數與一罪所及犯罪事實範圍,甚至脫逸本來文義射程或規範目的之可能範圍。且隨者實務不斷朝向一罪發展之結果,導致原先依舊標準論以數罪,並為數個實體有罪判決,日後依新標準之結果,可能認為係一罪,必須撤銷其中一個或數個實體有罪判決,改諭知免訴判決,因而影響法律適用之安定

性,可能衍生冤獄賠償等問題。而此項發展並非擴張解釋之結果,而是事實認定所必然之發展。事實認定既有擴張之可能,在概念所適用之範圍上,即應從嚴解釋,否則會有失控之危機,此即最高法院何以對集合犯之概念所適用之犯罪類型與一罪所及犯罪事實範圍,採取嚴格限制之立場,與修法意旨強調「擴大包括一罪」,限縮數罪併罰之適用範圍,兩者完全相反之根本原因所在。本文亦贊同最高法院之上開立場。其次,就罪數之判斷理解成事實認定問題,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有助於防止因法院就罪數認定歧異而使大量案件湧進最高法院檢察署與最高法院,進而癱瘓最高法院檢察署與最高法院之弊端。且事實認定隨個案情節與證據資料等而定,法院就5某個案之認定結果

,不當然套用於其他個案,亦有助於防止實務發展朝向一罪方向發展,因個案累積之結果,而不斷擴大行為單數或一罪所及犯罪事實範圍之流弊。複數集合犯行為間,雖經評價為複數的單純一罪或包括一罪,而屬數罪,然因集合犯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延續性」,因此可能出現部分集合犯之犯罪事實重疊或夾結情事,產生是否違背禁止重複評價原則之疑慮。惟因集合犯雖係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競合論)或複數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罪數論),但本質上仍屬複數自然意義之行為單數,且其在單一自然意義下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也可獨立成罪,因此剔除該重疊或夾結部分,各集合犯行為間仍可個別評價為一罪或行為單數,而不違背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因此並無想像競合犯之「

夾結效應(鋸齒效應或鉤環效應)」之適用,該複數集合犯行為仍屬數罪,應依實質競合處理。而且,如果肯定複數集合犯行為有上開「夾結效應」之適用,因構成要件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可能造成環環相扣到無限大之程度,顯非妥適。集合犯在實體上為一罪,在程序上為單一案件。因此,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起訴效力與既判力均及於未經起訴之潛在部分犯罪事實,衍生種種弊端與訴訟策略。要防制上開弊端,法院在集合犯之適用範圍,必須採取嚴格、限制之立場;嚴格控制集合犯概念適用之犯罪類型與一罪所及犯罪事實範圍,防止檢察官與被告恣意擴張集合犯之類型與一罪所及犯罪事實範圍。法院除應防止檢察官濫行併辦,藉以脫免證據蒐集義務與

舉證責任,危害真實發現與併辦部分被害人權益,並應防止被告利用既判力擴張之漏洞,採取拖延戰術、繞道戰術、自首戰術、雇用人頭頂罪戰術、冒名應訊戰術、主動請求協商戰術、前案撤回上訴戰術、後案擴大事實範圍戰術、偵查全部認罪審判只認部分戰術…等等訴訟策略,使自己獲得顯不相當之輕刑或逃脫訴追處罰。同時,檢察官也應改變辦案態度,積極開發證明被告不具「意思同一性」與「機會同6一性」之方法,另於偵查中實施更完備之偵查作為,且於蒐證完備後,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審判中,就集合犯案件採取不協商之立場,並積極反制被告之上開各種訴訟策略,使被告遭量處應得之適當刑罰,無法運用上開訴訟策略脫罪或被輕判。此外,在立法上,應將

集合犯之犯罪類型納入「預防性羈押」之適用範圍,以阻止被告不斷地重複實施該犯行,並且修改刑事訴訟法,將協商判決成立後,始發現集合犯之他部犯罪事實時,可以提起上訴,以濟現行法律漏洞,便利量刑協商制度之運作。然而,限制「集合犯之適用範圍」與「集合犯之行為單數或一罪所及犯罪事實範圍」之立場,將擴大具體個案之犯罪事實個數之結果。增加被告訟累,也增加檢察官舉證與蒐證負擔,並讓法院要下眾多判決主文,且如就犯罪個數與檢察官起訴時所認定之犯罪個數歧異或計算錯誤時,也將發生「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結果,對審檢辯三方均不利。於係爭犯罪類型本質上即具有犯罪事實龐雜,犯

罪個數眾多與具體事證勾稽、認定困難等特性,然法院實務運作經驗下,評價為一罪與數罪,對被告之量刑實際上也差距不大,亦即一罪與數罪之區別並無多大實益時,因「量變造成質變」,法院須特別審酌「訴訟經濟」之考量,顯有朝向「一罪」之方向發展。因此於我國之訴訟框架下,特別法上仍有眾多集合犯規定存在之必要與妥當性。因之,因刑法刪除常業犯之規定,於解釋上集合犯之適用範圍,雖應排除常業犯,然就附錄之附表一所載之「肯定為集合犯」之犯罪類型,雖多屬與常業犯相近之職業犯或營業犯,仍應認為係集合犯所適用之類型。7四、關鍵字集合犯、構成要件的集合行為、包括一罪、包括的一罪、接續犯、連續犯、常業犯、職業犯、營業犯、習慣犯、偽

造犯、收集犯、散布犯、販賣犯、案件單一性、案件同一性、併案審理、訴訟策略、競合論、罪數論、競合、罪數、窮盡判斷原則、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罪疑惟輕原則、有利於行為人解釋原則、施用毒品、夾結效應、鉤環效應、鋸齒效應、一事不再理、重複起訴禁止、雙重危險禁止、構成要件的行為單數。五、論文總頁數:3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