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費收費辦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另外網站固定污染源-空污費計算方式也說明: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將工廠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空污費,依各別物種. 全廠排放總量,區分為三級費 ... 依環保署於民國96 年11 月30 日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空污費收費辦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洪崇軒所指導 蔡易霖的 石化產業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管制下之因應策略-以某化學材料製造業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石化產業、污染防制策略的重點而找出了 空污費收費辦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規內容-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則補充:第6 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期限,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法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繳納費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者,應於開工前全額繳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空污費收費辦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空污費收費辦法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石化產業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管制下之因應策略-以某化學材料製造業為例

為了解決空污費收費辦法的問題,作者蔡易霖 這樣論述:

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是大氣環境臭氧等光化污染物生成的前驅物,為現階段空氣污染排放總量管制之主要管制目標。由於VOCs來自於石化產業的貢獻相當可觀,石化產業的環保政策必須加以調整,才能符合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重需求。基於此,本研究嘗試以某化學材料製造業為研究標的廠,先分析其在總量管制實施後,其所採取的VOCs排放減量策略的適用性,再根據該標的廠個別排放來源的現況分析結果,研擬應採取之短、中、長期因應策略。本研究蒐集標的廠於民國104至109年間,研究該廠VOCS排放相關的申報資料,據以分析其VOCs排放減量的具體作為。分析結果顯示:

藉由標的廠之VOCs年排放量與產品年生產量線性回歸分析,兩者相關性大(R^2= 0.86),VOCs的排放量基本上隨產能增加而增加;進一步分析研究標的廠個別排放途徑VOCs的貢獻比例,則以製程排煙道占比最高,其可達68.2%,應為VOCs排放減量的優先標的;此外,結果也發現標的廠對於VOCs的控制技術,尚未完全符所謂的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尤其是特定生產線,其在間歇性生產時的VOCs排放量,占該年度總排放量之73.1%,因未能有效處理,導致該年度VOCs的排放量大幅地增加。本研究提供相關之因應策略建議包括:短期內可以藉由減量生產,在VOCs的去除未臻完備前,VOCs排放量可隨產能之降低

而減少排放;就符合法規面而言,選用適當VOCs排放量估算申報方式,對估算之總VOCs排放量的差距可達74.1%;在中長期策略上,提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控制效能,可減少65%總VOCs排放、增加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密閉收集率,可減少4%總VOCs排放;提升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廢氣收集效率,可減少1%總VOCs排放;維持生產製程穩定操作,減少廢氣燃燒塔處理製程之異常操作,可減少7%總 VOCs排放;提高廢水處理場處理之VOCs去除效率,可減少7%總VOCs排放;防止冷卻水塔進流水遭受污染,可減少11%總VOCs排放;推動潔淨製程,可減少17.5%總VOCs排放;最後,推動設備元件洩漏檢測與修復機

制可減少5.7%總VOCs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