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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老人安置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鄧湘全,王潔媛,楊秀珍,吳立瑋,洪國華,陳虹均寫的 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之法律實務:老人失智、心智障礙、自閉症相關照護適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費安置就是要這樣申請@ 南區的女兒也說明:補助項目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公費安置 · 補助對象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老人或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未達1.5倍或1.5-2.5倍之中低收入老人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跨專業長期照顧與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李玉春所指導 鄭智陽的 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可行性之質性研究 (2021),提出社會局老人安置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監護、信託、社會福利機構、輔助決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而第二篇論文馬偕醫學院 長期照護研究所 林金定所指導 林淑芬的 臺北市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收托費用之研究:區域、規模、屬性與醫療資源相關性分析 (2021),提出因為有 長期照顧機構、護理之家、收托費用、城鄉差異、都市化、機構屬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社會局老人安置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則補充:(四)原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已年滿六十五歲欲轉領本補助者需備齊申請表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安排進行失能評估事宜,並依評估結果核定補助。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社會局老人安置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之法律實務:老人失智、心智障礙、自閉症相關照護適用

為了解決社會局老人安置費用的問題,作者鄧湘全,王潔媛,楊秀珍,吳立瑋,洪國華,陳虹均 這樣論述:

  機構照顧人員面對失智住民不同的認知階段,需申請不同的監護之專業照顧,究竟應在何時、何種程度與何種情境給予介入,才能保障失智症患者權益;再者,尚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監護制度等相關法規,機構工作人員如何能妥切回應家屬需求與失智住民之權益,實須具備相關知識及實務技巧,才能促進家屬與工作人員之情緒抒發及共識,達到紓解工作壓力之目標。      本書歷時兩年之討論,整合理論及實務專業解析,結合臨床經驗,彙整相關案例,透過有系統的整理及分析,以增進工作人員與家屬對法律知識之認識,讓實務工作人員、家屬及失智症患者,在自我安排照顧方式及財務管理上,能有更具體可供參考的依

據。 名人推薦   「台灣民眾(包括長照機構經營者)通常對法律和法律延伸出來的法律行為相當陌生(契約、監護內涵),許多人總是遇到問題之後 再來急就章尋找答案,而忽略了透過理解法律、尋找法律專業協助來保障自身權益並預防問題的發生。用這種心情來讀這本書,應該可以讓讀者得到很大的收穫。」 ——立法委員 吳玉琴  

社會福利機構介入失能老人財產安全保障可行性之質性研究

為了解決社會局老人安置費用的問題,作者鄭智陽 這樣論述:

人口結構的變遷與獨居、未婚、無子女老人的增加,未來將導致家庭支持系統功能的弱化,社會支持系統介入之需求將與日俱增。一般非弱勢老人或略有資力之老人,未來如果在欠缺家庭支持系統情 形下失能,為確保其財產安全,需要社會支持系統之介入與服務。就此,除政府主管機關外,相較於營利性組織,非營利之社會福利機構(下稱「社福機構」)可能比較適合扮演介入與提供服務之角色。但社福機構現以弱勢老人為服務對象之服務模式,並無法因應前述社會變遷衍生之服務需求。監護輔助宣告及信託制度是直接涉及老人財產安全保障的預設制度。本研究首先透過文獻探討,釐清在我國現行法令與制度架構下,社福機構得就老人監護輔助宣告以及老人安養信託

提供之服務,以及可能遇到之制度規範上問題;另一方面,檢視外國相關制度之發展趨勢與服務經驗,探究其值得借鏡之處。再進一步藉由質性研究,透過經由深度訪談,以立意取樣方式,訪談民意代表、學者專家、社福機構人員與金融相關機構人員等共七位,瞭解社福機構就監護輔助宣告制度與老人安養信託相關服務之實際操作模式與狀況,暨其遭遇之主要問題。訪談前,會先提供訪談大綱予受訪者並據此進行訪談;訪談後,會依錄音製作訪談紀錄,就受訪人員予以編碼、去識別化。之後,再比對訪談大綱,就訪談紀錄內容進行分類整理與摘要,並參考文獻探討時所得問題,就進行分類與摘要後之訪談紀錄內容進行分析與闡釋。依研究結果發現,現行法令制度業已允許社

福機構提供相關服務,但社福機構提供之相關服務甚為有限,並欠缺對於財產管理之專業能力。就監護輔助宣告部分,多限於和地方政府合作提供服務予弱勢老人;就老人安養信託部分,與受託銀行合作擔任信託監察人之情形亦屬有限。為便社福機構介入提供老人財產安全保障之相關服務,本研究有如下建議:1.建議地方政府改採特約與支付方式,協助社福機構調整服務模式,以利老人財產安全保障服務之提供。2.在提供監護輔助相關服務時,應在維護服務對象利益前提下,儘可能尊重個人意願與偏好,以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之精神。3.建議社福機構強化機構人員之跨專業能力。為此,並建議主管機關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個案管

理員與社工督導等)之資格限制,以便社福機構依服務需求引進不同專業人員提供服務。4.建議社福機構之服務應有詳細之規劃與紀錄,以強化作業程序之監督,提升服務計畫品質。5.相關法令之修訂建議:包括將監護人執行職務時之行為基準予以明確化(最佳利益或個人意願與偏好),強化監護輔助職務之監督以及諮詢,介入監護與信託制度之整合,放寬社福機構服務人員資格限制,以及於老人福利法增訂相關規範等。

臺北市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收托費用之研究:區域、規模、屬性與醫療資源相關性分析

為了解決社會局老人安置費用的問題,作者林淑芬 這樣論述:

背景:人口老化為全人類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臺灣在1993年進入高齡化社會(65歲以上老年人口超過總人口的7%),估計在2025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超過總人口的20%)。臺灣住宿式機構起源甚早,個人倚賴機構照顧的機會增多,但機構收托費用相關調查研究卻不多。本研究調查收托費用的狀況,作為民眾及政府財務規劃之參考。目的:以臺北市12個行政區劃住宿式長照機構為對象,收托費用為研究主軸,調查住宿式長照機構現有收托費用之態樣,並從區域、規模、屬性和醫療資源等構面分析其與收托費用之相關性。方法:本研究以收集機構收托費用資料及整理相關次級資料,建立臺北市長照機構收托費用調查數據庫及臺北市12行政區

劃長照相關統計數據庫,以具體調查臺北市機構收托費用現況與相關因素分析。資料分析方式包括運用描述性統計、推論性與多變量統計方法,依區域、規模、屬性及其他資源之不同特性進行差異比較及檢定。採用線性迴歸和多元迴歸模型分析各構面與收托費用的相關性。結果:自2021年10月至12月間進行收托費用調查,取得臺北市113家長照機構收費資料,調查發現臺北市每月平均機構收托費用為35,814元,中位數35,000元。區域差異分析發現在12個行政區中最高和最低收托費用差距為4,176元,各分區不同房型的收托費用差距頗大。在機構規模大小因素,50床以下每月平均收托費用為34,928元、超過50床平均收托費用為41,

184元,規模較大的機構收托費用高於規模較小的機構。機構屬性方面,財團法人與醫院附設機構收托費用明顯高於私立小型機構,且前兩類之平均收托費用都超過40,000元。醫療資源與收托費用關係分析,結果顯示兩者並無顯著相關。而所屬類型之比較發現社政體系下的老人福利機構平均收托費用為33,997元、衛政體系下的護理之家平均收托費用為44,801元,護理之家收托費用顯著高於老人福利機構。本研究以中位數35,000元將收托費用分為高低收托費用兩群組進行卡方分析結果顯示:區域、規模、屬性和類型等因子與收托費用有顯著差異(p < 0.05),其他因子如醫療資源等在本研究中沒有顯著差異。結論:本研究發現長照機構之

所在區域、規模、屬性和類型與收托費用有顯著相關,但與醫療資源分布必無關聯性。本研究建議,政府應提供透明的機構收費資訊給需求者參考,明訂收托費用組成結構,並長期監督機構收托費用之發展趨勢及區域差異,健全各類型住宿式長照機構之照護品質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