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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體育大學 休閒產業經營學系 周宇輝所指導 吳玠林的 運動中心危機管理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 (2020),提出淡水馬偕邱上琪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運動中心、危機管理、德爾菲法、重要度-表現分析法(IPA分析法)、臺北市。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秉鈞所指導 宋鴻生的 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精神衛生法、精神病患、人身自由、強制護送就醫、法官保留的重點而找出了 淡水馬偕邱上琪評價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淡水馬偕邱上琪評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運動中心危機管理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

為了解決淡水馬偕邱上琪評價的問題,作者吳玠林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建構臺北市運動中心危機管理之運作內涵,並想進一步瞭解其運作現況。首先,先使用文獻分析法得到臺北市運動中心危機管理運作內涵之草案,再藉由訪談法及兩回合德爾菲專家問卷的調查進行修正,最後得到臺北市運動中心危機管理運作內涵架構。之後再將上述內容加入重要度-表現分析法(IPA分析法)製作成問卷,委託給臺北市各運動中心相關利害關係者進行調查,進而得知臺北市運動中心危機管理運作內涵之重要程度與表現程度,並以此繪製重要度-表現分析法矩陣圖,排定各運作內涵改善的優先順序。本研究結果如下,臺北市運動中心危機管理運作內涵架構可以分為3大階段,內含10個運作內涵構面,共25個執行項目。在重要程度的部分,

最為重要的執行項目為危機發生時階段的「中心內的緊急聯絡與通報」及「中心外的緊急聯絡與通報」與危機發生後階段的「恢復中心正常運作」;最不重要的執行項目為危機發生後階段的「相關資料整理後建檔」。在表現程度的部分,表現最好的執行項目為危機發生時階段的「中心內的緊急聯絡與通報」;表現最差的執行項目為危機發生時階段的「建立危機資源管理系統」。而從中也可以得知各執行項目的重要性平均數皆大於表現平均數,顯示出臺北市各運動中心的危機管理運作現況都有需要改善之處。最後,在改善優先順序的部分,臺北市各運動中心應優先進行改善的執行項目為危機發生前階段的「維護館內設備設施」與危機發生時階段的「選擇危機處理策略」及「執

行危機處理策略」。

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之研究

為了解決淡水馬偕邱上琪評價的問題,作者宋鴻生 這樣論述:

精神衛生法中的強制住院治療,係為保護嚴重病人與維護社會安全必要之治療方式,惟其會嚴重干預病人之人身自由,必須要有相當的實質理由與程序保障。實質理由包含警察權與父權思想,並考量各項基本權之衝突,應以合乎比例原則之方式,就個案加以衡量。在程序保障上,須踐行法定程序,例如由警消機關強制送醫、指定醫師啟動緊急安置,進行強制鑑定、由審查會決定強制住院許可與否,以及延長強制住院之審查,並提供事後司法救濟之機會。當今法治先進諸國對於強制送醫制度的人權保障,各有其不同的規範與標準,本文以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德國為例,進行比較法的觀察、整理與說明。 由於即時強制措施具有緊急之特性,影響憲法第

8條第1項,明文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基本權利甚鉅。本文最後建議,審查會若能清楚說明不許可強制住院申請之理由,法院亦透過逐案實質審查方式,或有機會將符合及不符合強制住院之個案類型化,將必有助於臨床醫師日後處理相關事件時之參考,並建立精神醫學界與法學界對強制住院事件之共識;希冀未來能建構更具體而明確之執法標準,以落實保障人權與避免緊急危害擴散之雙贏局面,亦較能符合社會之期待。 考慮精神衛生法與人權的關係,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規定,在我國成為合憲的依據。因此,人權公約廢除強制住院之規

定,與我國憲法不盡相符,美國國會亦不承認人權公約,許多國家沒有因公約廢除強制住院,貿然廢止強制住院制度,本文認為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規定合憲,惟建議先以釋憲來解決爭議,最後為對精神衛生法有違憲疑慮部分進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