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牙醫師公會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另外網站111年01月份第2次會訊出刊 - 社團法人屏東縣牙醫師公會也說明:2.111年縣民長者裝置假牙計畫經費用罄公會即截止收件,屏東縣衛生局受理經費核銷及請款期限為111.12.01止。 六、公文摘要:. ☆ 新竹市牙醫師 ...

臺北醫學大學 管理學院生物科技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許怡欣所指導 彭淑屏的 牙醫師執行特殊需求者之口腔醫療困難與工作意願初探-以九位牙醫師深入訪談分析為例 (2020),提出新竹市牙醫師公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困難、意願。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升星所指導 柯昀希的 醫療爭議及風險管理之實證研究 -以牙科醫療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牙科、醫療糾紛、根本原因分析、醫療風險管理、實證研究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竹市牙醫師公會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生報到&處室公告 - 新竹市東區竹蓮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則補充:【潔牙競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牙醫全聯會)辦理「2021年全國暨各縣市國小學童潔牙微電影觀摩」活動. 發布人:衛生組長. 發布單位:學務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竹市牙醫師公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牙醫師執行特殊需求者之口腔醫療困難與工作意願初探-以九位牙醫師深入訪談分析為例

為了解決新竹市牙醫師公會的問題,作者彭淑屏 這樣論述:

台灣牙醫師特殊需求者族群人數日漸增加,對醫療尤其口腔醫療在質、量上的需求也日益增多。牙醫師在執行特殊需求者族群口腔醫療多年的經驗累積後,發現一些困難,亦有一些切身的感受。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瞭解牙醫師執行特殊需求族群口腔醫療時遭遇之困難及工作意願。本研究採性質訪談,以9位台灣執行特殊需求族群病人口腔醫療之牙醫師為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為立意取樣,以訪談大綱為主軸,進行一對一當面訪談。訪談期間為109年6月11日至109年7月24日,每次訪談時間約60分鐘。訪談大綱以珍.亞當斯的公平理論、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為研究模型,分別就牙醫師的困難、報酬與收入、意願、快樂與難過各面向,從客觀報酬和投入比例對

應、主觀公平感覺及需求層次角度,討論執行特殊需求族群口腔醫療牙醫師的工作動機與意願。本研究訪談了9位台灣執行特殊需求族群口腔醫療的牙醫師,其中男性7位,女性2位,平均年齡57.22歲,平均從事特殊需求牙科年資18.44年,執業場所任職特殊需求牙科示範中心醫院主治醫師有3位,任職特殊需求牙科獎勵醫院主治醫師有1位、任職收治特殊需求牙科病患診所院長有5位,地域分布在台北、台中、嘉義、台南、高雄、花蓮等地。研究結果顯示:一、 牙醫師執行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之困難在於特殊需求者各種身體狀況、行為能力都較一般人差,無法配合醫療作為。二、 牙醫師執行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之工作意願,與工作投入和相對應報酬的

比例關係有關。三、 提高牙醫師執行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之工作意願,須提高特殊需求牙科牙醫師的有形、無形醫療報酬,以增進工作動機。其影響因素:1. 有形報酬:可解決生活經濟壓力的金錢或物質。2. 無形報酬:成就感、被需要感、社會關係、社會地位、晉升機會。3. 工作投入:教育程度進修、工作努力度、工作難度、工作堅持度。根據研究結果,本研究提出下述建議:一、建議衛生主管機關:建立更合理依據的特殊需求牙科健保加成給付制度,落實身心障礙者牙科醫療服務分級制度。二、建議教育單位在醫學生教育中加入特殊需求牙科必修學分,落實特殊需求牙科專科醫師制度。三、建議醫院管理者,設計對特殊需求牙科專任牙醫師更有利的酬勞

分潤制度,建立不同於其他院所特殊需求牙科的醫療模式。四、建議後續研究者,對更多不同條件、背景的特殊需求牙科牙醫師,進行訪談及量性研究。

醫療爭議及風險管理之實證研究 -以牙科醫療為例

為了解決新竹市牙醫師公會的問題,作者柯昀希 這樣論述:

根據本文之研究結果,以牙科處置作為分類的19種糾紛類型中,前五名依序為「人工植牙」、「拔牙」、「義齒」、「根管治療」及「齒顎矯正」,佔全體糾紛比例的80.83%,與組織之拔除、移動或切割,致組織器官損傷或破壞等不可逆之醫療行為具有高度關聯性。以爭執事項作為分類的16種類型中,前五名依序為「不良預後」、「處置」、「治療結果」、「感染」及「延誤治療/消極不作為」,佔全體糾紛比例的79.66%。以爭執之主張態樣作為分類,則違反醫療自主權為病患爭執之主因,違反注意義務為次因。根據實證研究分析,醫療法第82條修正前,司法對於醫療糾紛在不違反醫療常規下,高度尊重專業裁量早已是通說見解,惟醫事爭議是否隨著

醫療法第82條修正後而有減少之趨勢,仍有待印證。另司法判決對醫療過失之評價,以治療目的與手段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為通說見解;部分見解則以治療目的與手段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外,並以是否違反告知義務為認定。惟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施行後,關於病人知情同意權是否將因此影響司法上對於醫療過失判斷之評價,則有待進一步觀察。另本研究認為,不責難補償重點應著重於即時之撫慰和救濟,讓生死能夠兩相安,故補償機制應為立法首要之務,讓關懷與救濟同時並行。惟從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38條第1項前段條文觀之,本草案對於減少醫病爭訟及醫療危險責任分散之效益,似仍有待觀察,尤其對於醫方具有過失之情況下,病方猶未能因而獲得補

償,此並非可謂真正落實所謂不責難補償之精神。最後,本文根據實證研究之結果,採用根本原因分析架構,提出醫療風險控管之研究設計,分為「醫病溝通」、「診斷」、「告知說明」、「術前評估」、「知情同意」、「處置」、「醫囑」以及「轉診」共8個構面,藉以探討醫療行為中可能造成醫療風險實現之原因,進而幫助進行醫療風險管理及預防醫療失誤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