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學分抵免系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鍾國允所指導 陳冠華的 大專院校學生司法救濟之研究 (2012),提出成大學分抵免系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學生之在學關係、權利保護之必要、大專院校、主觀公權利、司法救濟、學習及受教育之自由。

而第二篇論文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碩士班 吳清山所指導 蘇黃亮的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研究—以政策論證為基礎 (2010),提出因為有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論證的重點而找出了 成大學分抵免系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成大學分抵免系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專院校學生司法救濟之研究

為了解決成大學分抵免系統的問題,作者陳冠華 這樣論述:

過往因特別權力關係之緣故,造成學生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保障被剝奪。雖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作成後,有關身分變更之部分已可提起司法救濟,但尚嫌不足。亦即,非屬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者,仍不被行政法院實務上所受理而為裁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則改變了此種見解,不帶限制地開放學生族群的司法救濟之大門。惟訴訟權本質上即有行政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的限制,此在學生之在學關係上應無不同。因此,將如何於相關案例事實中運用訴訟權能及權利保護之必要等實體判決要件,當能作為將來學生能否提起司法救濟之判斷標準。亦即,藉由基本權保障與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的互動觀察之闡述,或能得到妥適結論。首先,大專院校階

段的學習及受教育之自由,應以憲法第15、11條為基本權保障之依據,除成為通往更高深的學術殿堂之道路以外,亦能縮短校園與職場之間的學用落差,予以調節知識學問之追尋與就業、謀生之能力的培養臻至衡平。再者,於不違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下,學生之在學關係的各種特殊性將如何影響主觀公權利或權利保護之必要的運用,亦值注意。兩者交互作用下,本文尚引據現有之實務案件予以探討,相關研究結果應可作為將來行政法院實務上的參考。

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研究—以政策論證為基礎

為了解決成大學分抵免系統的問題,作者蘇黃亮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不同政策參與者對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內涵進行論證之可信度與合理性,主要研究目的為:(一)了解不同政策參與者在不同政策發展歷程中對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內涵之關注程度、立場與爭議點:(二)探討不同政策參與者對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內涵運用不同政策論證模式之情形。(三)分析不同政策參與者對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內涵所提出政策論證之合理性。 本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係以半結構式訪談為主,並以政策論證與內容分析法作為資料處理與分析之方法。而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則涵蓋立法委員、政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來臺短期研修大陸學生,以及公私立大專校院教師、學生與行政人員等七類人員,共九位,期能獲得多

元觀點的看法。 根據研究結果與分析,本研究獲致以下結論:一、政策參與者在政策規劃與合法化階段中對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內涵較關注者為「限制採認的高等學校」、「限制來臺陸生總量」、「限制醫事學歷採認」、「不編列獎助學金」、「不允許在學期間工作」、「不會有在臺就業問題」與「不得報考公職人員考試」。二、政策參與者在政策執行階段中對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內涵在正反立場上有較不一致者為「限制採認的高等學校」、「限制來臺陸生總量」、「限制醫事學歷採認」、「限制設籍沿海六省市」、「不編列獎助學金」、「不允許在學期間工作」、「不會有在臺就業問題」與「不得報考公職人員考試」。三、政策參與者在政策執行階段中對開

放陸生來臺就學影響臺灣高等教育面向在正反立場上有較不一致者為「激勵學生學習動機」與「對臺灣學生之磁吸效應」。四、政策參與者在政策執行階段中對政府就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所採取相關措施在正反立場上有較不一致者為「公立學費不得低於私立之平均」與「陸生在學期間結婚退學處理」,且多反對「陸生兩年一次入出境」與「陸生家長不能來探親」之設置。五、政策參與者對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內涵之主要爭議點在於「限制採認的高等學校」、「限制來臺陸生總量」、「限制醫事學歷採認」、「限制設籍沿海六省市」、「不編列獎助學金」、「不允許在學期間工作」、「不會有在臺就業問題」與「不得報考公職人員考試」。六、政策參與者針對開放陸生來

臺就學政策內涵較常運用「可行性模式」、「法制模式」、「分類模式」、「似案類比模式」與「倫理模式」進行論證,而未運用「方法模式」、「概括模式」與「徵兆模式」進行論證。七、半數政策主張之駁斥理由能成功駁斥立論者之論點,且多數政策主張經駁斥後之可信度為「有可能」。八、在各論證模式中有8項論證具有高度合理性,1項論證具有中度合理性,5項論證具有低度合理性,且較多具低度合理性之論證屬於「似案類比模式」、「定義模式」與「可行性模式」。九、雖政策主張以具有「高度合理性但可信度卻為有可能」者居多,以及一項具有「中度合理性但可信度卻為很有可能」之政策主張,二者皆對未來政策發展仍具有參考價值。十、具「高度合理性且

可信度為一定或很有可能」及「低度合理性且可信度為不可能」之政策主張與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之現狀相符合。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分別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未來研究提出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