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藥成分毒品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另外網站佯裝油漆行以感冒藥煉毒警攻堅查獲4萬顆、逮4嫌也說明:台南永康分局獲報不詳男子涉嫌利用感冒藥製造毒品工廠並駕駛自小客車疑似載運製毒器具,案經專案人員長期執行跟監、蒐證,發現姚姓犯嫌等4人涉嫌共同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許恒達所指導 劉佳萍的 論毒品與藥品之交錯 -以轉讓毒品之刑法評價為中心 (2019),提出感冒藥成分毒品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毒品、藥品、轉讓毒品罪、轉讓禁藥罪。

而第二篇論文臺北醫學大學 藥學系(碩博士班) 鄭慧文所指導 余萬能的 台灣管制藥品使用之管理政策法規整合研究-以麻黃素類製劑及醫源性濫用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管制藥品、藥物濫用、醫源性濫用、不當連續就醫、麻黃素類製劑、苯二氮平類藥物、氟硝西泮的重點而找出了 感冒藥成分毒品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則補充:主旨:轉知邇來警察機關查獲數件使用含麻黃素類製劑(感冒藥. )作為製毒原料毒品案件一事,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 員加強自主管理,詳如說明段,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感冒藥成分毒品,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毒品與藥品之交錯 -以轉讓毒品之刑法評價為中心

為了解決感冒藥成分毒品的問題,作者劉佳萍 這樣論述:

毒品問題是全世界關注且投入許多資源欲解決的議題,因為它關係著不僅是個人健康安全,也影響整個社會、醫療資源、甚是國家的安全及發展。我國在毒品政策的設計上亦秉持著謹慎且加強防堵的精神,就毒品的各種犯罪態樣設計不同刑罰及處遇措施,惟其中在轉讓毒品罪的處理上,實務上存在與藥事法有適用上之爭議,因為轉讓第二級以下級別的毒品,實務上往往以競合關係,論以藥事法處斷,也產生因法律整體適用之問題,使行為人無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訂定的減輕刑責之要件。本文主要探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之關係,找到毒品與藥品間真實的異同關係,探討實務目前採以競合關係之論點是否妥適,以及就目前其他學說上支持或反對之論點加以蒐集

剖析及討論。本文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並不存在競合或是特別關係,從立法脈絡及管制目的來看,毒品與藥品因存在使用目的不同,適用的規範及管理架構即有所不同,在此情況下,無法僅因同一成分即認為同時具備毒品及藥品要件,仍須將行為人對於物質最終目的為何納入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據此論以適當的法律效果,才能解決毒品與藥品交錯複雜的關係。

台灣管制藥品使用之管理政策法規整合研究-以麻黃素類製劑及醫源性濫用為例

為了解決感冒藥成分毒品的問題,作者余萬能 這樣論述:

我國管制藥品管理,配合聯合國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1971年「影響精神物質公約」及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物質公約」,綜整我國藥品管理、管制藥品濫用防治及毒品防制之法律體系,修正《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法,因各法皆有其立法目的及規範對象,構成要件亦非相同,因此常造成法條之間多有扞格,適用上亦生困境,致有麻黃素製劑流為製造安非他命之問題,以及醫源性成癮等之管制藥品濫用等問題。麻黃素類製劑醫療常用為治療感冒、咳嗽或過敏,取得容易,因其成分結構與安非他命相近,化學反應相對簡單,多以含量60mg之單方或複方,流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原料來源

。國際間多採取限量包裝、限量供應、藥品不得開架陳列及設簿冊登載購買者相關資料等防制措施加以管制,我國則以限制包裝為鋁箔盒裝,以及以成人七日用量為限之管制方式加強管理,並就可能流用之各種通路規範相關責任。醫源性濫用管制藥品,其態樣包括不當連續就醫(doctor shopping)、偽造處方及偷盜醫院藥局之藥品:常見被濫用之管制藥品,多為鴉片類鎮痛劑,以及安眠鎮靜類之精神治療劑「苯二氮平類藥物」(BZD),包括「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或稱FM2)。國際間除針對管制藥品以法規嚴予規範外,另多以建立指引等方式,嚴予規範臨床醫師處方使用管制藥品,並由病人端之關懷照護系統,減少藥物濫用需

求,例如美國以「監控處方計畫」(PDMPs),輔以資訊系統之勾稽方式,強化管理,減低醫源性成癮之機會。我國為防制醫源性濫用管制藥品,採取與美國及日本相同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勾稽策略,惟因我國對於管制藥品之管轄組織,不若美國及日本之衛生及司法機關明確分工,共同合作防制不當處方使用管制藥品之行為,無法成就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有用性。又司法實務上對於管制藥品「正當醫療目的使用」如何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認定基礎有不同見解,亦造成查緝不法之難度。本文乃試由各法律之目的及適用結果之差異,探討三法可能之問題所在,重新審視管制藥品管理相關法規政策與組織結構,研擬健全管制藥品及麻黃素

類製劑之管理制度,以及強化法規實務管理機制,防杜醫源性濫用成癮,並以組織重構及法條修正為方法,達到提升管制藥品管理相關法規及政策品質之目的。就評估分析結果,擬議「醫療使用麻黃素類製劑之防制及管理機制」三階段政策,建議制定《製造販賣麻黃素類製劑業者檢查辦法》,並研擬「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核麻黃素類製劑之作業程序及處置方式」及「衛生司法機關防制麻黃素類製劑流為製造毒品之協調查處作業流程」,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條文,建議使用執照納入第四級管制藥品並建立繼續教育訓練控管機制,提出管制藥品使用、監測與醫療資訊整合之政策建議,納入健保卡電子資料智慧型處理功能機制,限制開立管制藥品給予自己或直系親屬,

整合醫療資訊以監測管制藥品之處方行為,修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條文。並建議衛生福利部依據《藥事法》第6-1條之規定,公告麻黃素類製劑為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參考美國DEA或日本麻藥取締官之司法體系介入專責管理毒品危害防制業務,事權統一,加速進行組織再造,以全面落實執行我國醫療使用流通管制藥品之管理,澈底防制管制藥品濫用,畢其功於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