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送醫要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另外網站如何協助精神病人就醫 - 新北市衛生局也說明:當病人越有抗拒的可能時,最好有兩、三個親友一起協助送醫。 ... 在減少傷害的前提下,勸服或必要時可啟動強制就醫機制,強制有自傷傷人傾向的病人接受住院緊急治療(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 鄭逸哲所指導 陳韋如的 被害人意願在性自主罪章中扮演的角色 (2020),提出強制送醫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性、性自主、權利、被害人意願、違反意願。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開遠所指導 李彥葳的 宗教騙色行為於刑法強制性交罪之檢驗 (2020),提出因為有 宗教騙色、強制性交罪、違反意願、宗教自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強制送醫要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強制就醫流程 - 彰化縣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則補充:彰化縣政府處理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送醫作業流程(104.5.27修訂). 強制就醫流程. 備註: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款精神疾病之定義:「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強制送醫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被害人意願在性自主罪章中扮演的角色

為了解決強制送醫要件的問題,作者陳韋如 這樣論述:

性自主的議題近年來相當受人矚目,被害人的意願更是扮演重要的角色,然而並非每一條性自主罪章中的法條皆明文規定「被害人意願」及行為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在法條適用上該如何認定,又侵害幼童與青少年「性」的法益是因「違反其意願」或有其他保護意旨,皆是本文欲探究的內容。本文採用之文獻資料,以我國期刊、論文、專書、為主,輔以網路新聞作為案例,及實務見解之判決、判例,採用法條的文義解釋、歷史解釋,得出「被害人意願」在性自主罪章中扮演的角色。 結論方面有,本文以為性自主個人於「性」方面的「自由權」,屬於個人法益,應回歸於「妨害自由」罪章中,而第227條及第227條之1則屬保護幼童、青少年身心完整發

展,具公益性,不該屬於性自主罪章中規範之範疇。然於修法前,本文認為「被害人意願」是審查行為人是否構成性犯罪的首要審查,甚至可說是審查各個性犯罪潛藏的構成要件要素,透過被害人意願的審核,才可知道被害人受到性的侵害時是完全自願、內心不願、或是完全不願的狀態,並以行為人的手段加以輔助,探究適用的法條才是。關鍵詞:性、性自主、權利、被害人意願、違反意願

宗教騙色行為於刑法強制性交罪之檢驗

為了解決強制送醫要件的問題,作者李彥葳 這樣論述:

宗教信仰自由係我國憲法第13條所列舉保障之基本人權,國家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惟宗教信仰自由仍有其界限,個人對於自身信仰之實踐,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規範之拘束,不容假藉宗教信仰之外觀,作為實施犯罪之手段。實務法院普遍認為宗教騙色行為屬於違反他人意願之強制手段,而得論以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惟涉及宗教信仰之議題,至今仍難透過科學方法加以理解或證明其真偽,當行為人以宗教信仰或神鬼靈異之說詞誘使被害人同意與之發生性接觸時,此種訴諸非人力所能支配之兇禍詛咒為主要特性的行為,能否該當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另一方面,遭宗教騙色之被害人既是出於自願與行為人發生性接觸

,則於此情形下,是否仍稱得上是違反意願?均不無疑問。本文嘗試解析宗教騙色行為所具有之特殊性質,並進一步探討以強制性交罪論處所可能產生之問題,最後提出相關看法及建議,期能作為來日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