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禁菸公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另外網站職場不吸菸也說明:3.吸菸者違規在禁菸場所吸菸,將被處2千至1萬元罰鍰。公司若沒有在所有入口處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者是在禁菸區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負責人將被處1萬至5萬元罰 ...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班 林昱梅所指導 余品萱的 以地方自治角度論臺中市綠川污水下水道接管之法律問題 (2016),提出工廠禁菸公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多元民主、財產權的社會義務、永續發展、住民自治、團體自治、參與機制、民主正當性、多數決、自治事項、民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王勁力所指導 李佳哲的 論現代風險社會下國家保護義務之實踐 —以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立法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預防原則、國家保護義務、風險治理、風險社會、地方自治的重點而找出了 工廠禁菸公告的解答。

最後網站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問答集(971205) 一、禁菸場所Q A (一)基本說明則補充:油站這樣的公共場所才是全面禁菸? 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舉凡石油工廠、煤氣廠、爆竹. 工廠與加油站,都是儲存易燃易爆物的場所,必須. 全面禁菸。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工廠禁菸公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以地方自治角度論臺中市綠川污水下水道接管之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工廠禁菸公告的問題,作者余品萱 這樣論述:

綠川作為臺中市的起源,卻因為都市化急遽發展,高密度人口造成的生活污水逕自排入其中,導致位於市區核心的中游段散發惡臭,水質污染嚴重程度在全臺中市向來名列前茅,而滯留街道邊溝的污水亦有病媒孳生危險,再再影響住民之生活環境品質。欲根本解決問題,家戶應裝置排洩污水之管渠及有關設備以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實務稱作「用戶接管」,將污水導入公共污水下水道後送往污水處理廠,淨化至相當程度,才得放流最近河流或海洋等水體或再利用。惟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持續低迷,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其在2015年度達13.19%,僅較上一年成長1.1%。本文以地方自治的角度出發,兼顧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的精神,討論該臺中市

的環境課題。藉由文獻分析及深度訪談此二種研究方法,檢視發現臺中市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建設與管理,現行法制與實務運作難以提升住戶接管意願,蓋臺中市政府為避免民怨,而不願動用相對應之既有強制性手段,縱有免費施作之獎勵措施,目前的設計誘因亦有不足。針對上開缺失,本文歸納出三個問題層次,一、主要推行工具之獎勵措施誘因強度不足;二、後巷私有土地的使用權問題係最大障礙;三、核心問題在於臺中市住民接管意識低落。建議臺中市就相關法令作如下方向修訂,一、借鏡臺北市模式設計增進用戶免費接管補助措施之誘因;二、以多數決機制調和公共利益與個人財產權衝突;三、透過強化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進而提升住民參與機制效能。最後本文認

為,建立新用戶接管機制後,優先適用於綠川排水集水區,係為合理資源分配而有其必要性。

論現代風險社會下國家保護義務之實踐 —以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立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工廠禁菸公告的問題,作者李佳哲 這樣論述:

在風險社會下,國家保護義務的實踐應如何為之,其介入時點及其界限為何,值得注意。自2014年7月31日淩晨發生高雄氣爆事件後,我們重新檢視工業管線之風險管理。但發現國家對於工業管線規範不足,立法呈現空白狀態,對於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以及居住權等基本權利欠缺保障。另外從中央財稅分配下,亦發現風險承擔和財政收入顯失均衡,使高雄市政府沒有足夠財源進行風險治理,因而使人民暴露於風險之下,國家對於人民之保護嚴重不足。因此,高雄市政府為了實踐保護義務而制定「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用以執行工業管線風險治理以及保障人民之權益。惟本次立法部分存有爭議,不論從地方自治層面觀之抑或從國家保護義務檢驗之,

值得檢討。最後,本文參考美國、歐盟及中國之法制,截長補短,予以充實「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希冀達到最佳風險治理機制,保障高雄市民之居住權及其基本權利免於遭受風險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