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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東南亞學系人類學碩士班 劉益昌、邱韻芳所指導 吳言箴的 探討考古遺址監管保護工作之施行效力 —以南投縣為例 (2021),提出大坪頂實價登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考古遺址、監管保護工作、埋藏性內涵屬性、法規未周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坪頂實價登錄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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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坪頂實價登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探討考古遺址監管保護工作之施行效力 —以南投縣為例

為了解決大坪頂實價登錄的問題,作者吳言箴 這樣論述:

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的目的,是在於保存這塊土地上面人類生活所留下來的歷史軌跡,考古遺址就是那編織歷史的軌跡。然而在南投縣十年的考古遺址監管保護工作,考古遺址卻屢遭防護疏漏的毀壞。 本研究透過南投縣考古遺址監管保護工作的施行結果,嘗試釐清考古遺址屢遭大規模破壞的憾事緣由;初步從實況歸納得幾個層面的影響與原因:縣府各平行單位未建立連線機制,致遺址無法在申請建造時即能得到防護;監管工作團隊未完整執行通報工作、怠職所致;主管機關對於大規模農墾行為耽延、消極處置等為主要影響因由。但追究根由,乃因存在著法規未周全的問題,因此影響主管機關的處置態度,致使所有工作環節與工作結果屢屢出現漏洞。

考古遺址有著埋藏性內涵的屬性,因此之故,每一處考古遺址都存在著未知的潛藏價值,從考古遺址已知的價值為立法的標準;是侷限、也是對考古遺址歧誤的認識。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大坪頂實價登錄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