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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郭麗珍所指導 宋克芳的 「計畫外出生先天缺陷兒」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研究 (2004),提出土城醫院抽血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計畫外生育、計畫外生命。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土城醫院抽血時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計畫外出生先天缺陷兒」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研究

為了解決土城醫院抽血時間的問題,作者宋克芳 這樣論述:

  隨著生殖醫學與高科技的發展,人們不但可以避免懷孕生子,生殖醫學也提供想生孩子的夫妻提前測知腹中小孩的健康狀況。而在墮胎合法化後,若胎兒不健全,一般國家大都賦予懷孕婦女自主決定的可能性,例如我國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即在一定之條件下尊重婦女墮胎的決定。生育之事成為「可以控制」甚至「應該控制」之事後,社會價值觀乃隨醫學所提供的新可能性而改變,從而為醫學本身與法律帶來前所未有之衝擊,其中之一即是計畫外出生先天缺陷兒之民事損害賠償問題。這個問題又可區分為計畫外生育(wrongful birth)與計畫外生命(wrongful life)二種類型。前者是指因產前檢查或基因分析結果錯誤而生下帶有殘障小孩

的父母對於醫師是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後者則探討新生命就自己被誕生之事實,是否可以主張「不應被誕生卻被誕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計畫外出生的小孩,如胎兒本身的殘障是醫療行為造成的,醫師原則上有損害賠償責任,在法律上未產生太大爭議;但因錯誤檢查結果導致懷胎婦女未墮胎而生下不健全的小孩,醫師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負何種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如何?則產生相當大的爭議。為有助上述問題之釐清,本文擬針對「因錯誤檢查結果導致懷胎婦女未墮胎而生下不健全的小孩」此種案例類型探討其相關損害賠償問題。  本文內容之順序安排,首先說明「計畫外出生先天缺陷兒」之基本概念,再敘述外國立法例、判決與我國實務上對於計

畫外生命、計畫外生育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見解,繼針對「計畫外出生先天缺陷兒」之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先敘述損害賠償責任之相關概念,然後分就計畫外生命、計畫外生育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剖析學說、實務見解,並檢討其在損害賠償法體系上之妥當性。最後,陳述本文之結論,希冀能在符合法妥當性、法倫理之情形下,合理分配計畫外生育之風險,以因應日後可預見之因基因科技發展帶來的複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