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蘇佳善寫的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黃俊杰所指導 李介民的 稅法上非正式行政行為之研究 (2007),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非正式行政行為、稅務協談、提供資訊、稅務承諾、稅務行政事實上合意行為、程序跨越效力、事實重疊效力、法律上拘束力、事實上拘束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營建管理研究所 李建中所指導 楊子毅的 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營運之適法性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自償率(SLR)、PFI、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預算法、民營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問題,作者蘇佳善 這樣論述:

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一本就通!   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產合作社、供給合作社   勞動合作社、運銷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   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   全書分成三篇,第一篇以憲法中提到合作事業之條文為主。第二篇為合作社專屬法規,分成內政(11種)、金融(18種)兩大類。第三篇是非合作社專屬法規的法條,亦即以合作社專屬法規之外的法條為對象,條文中涉及到合作社、合作農場、合作事業等事務者,均歸類在此篇,包括內政(18種)、金融(62種)、農業(45種)、財政(28種)、經濟(10種)、勞動(5種)、衛生福利(7種)、原住民(6種)、交通(8種)、

教育(1種)、法務(5種)及其他(10種)等十二大類法條。另對於因時代環境變遷而廢止的合作法規(84種),經彙整後呈現在附錄中。本書編寫方式獨特,如同合作社法規全書,除了具有學術參考價值,亦可協助合作社界人士瞭解合作社法規所涉及的領域與範圍,更可以讓社會大眾認識臺灣的合作社事業。 本書特色   1.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   2.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   3.政學兩界一致推薦,改變您對合作社的認知! 名人推薦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教授、財團法人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于躍門;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文仕;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

政務委員/馮燕】專業推薦!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教授、財團法人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于躍門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文仕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政務委員──馮燕  

稅法上非正式行政行為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問題,作者李介民 這樣論述:

程序保障、非正式行政行為、合作式行為、民眾參與、公益行政、不具法規制性與拘束性、行為形式的選擇、互易原則、降低法的不安定性、避免法律爭議衝突、有效性與實效性的衡量、彈性處理行政事務、法規範的相對化與讓步、使監督有困難與危及對第三人有效的權利保護、阻礙順利的、有效的行政處理。有誠實信用及行政自我拘束的適用。最後為非正式行政行為的界限,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及限制。第三章探討非正式行政行為在稅務行政上之運用,首先從稅務行政的特性,考量非正式行政行為的利用,側重在實用性原則與效率衡量原則。其次非正式行政行為的利用,適用在稅捐申報、核課審查程序稅捐徵收程序、稅捐保全及強制執行程序、稅捐復查更正

及訴願程序、稅捐處罰程序等程序階段。其三、稅務行政上非正式行政行為,不論其形式或內容均應遵受守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諸如課稅合法性原則、課稅公平原則、職權調查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實質課稅原則等。最後為我國稅法上非正式行政行為類型,分為精神作用性質行為,如稅務協談、提供稅務資訊、稅務承諾行為、事實上合意行為;其他標準化行為,如實地調查、實地訪查、駐徵、推計核課、概算數額、限制、分配等。第四章探討稅務協談制度,對於德、日、台稅務協談制度之簡介、功能、標的和適用階段與範圍。其次稅務協談當事人為稅捐機關與納稅人、協談時間、協談地點和其他程序問題。其三為稅務協談制度的法律上評價,從法治國家對納稅人的

權利保障觀點,探究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與稅務代理制度的關聯性;及稅務協談與法律優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從對等性與比例性看納稅人協力負擔等關係。其四為稅務協談的法律性質,主要有稅務協談程序的法律性質、稅務協談內容的法律性質、稅務協談的程序跨越效力。最後為我國司法實務對稅務協談之評價與檢討,並提出本文見解。第五章探討提供稅務資訊行為,首先從稅捐法規大量性與不確定性、納稅人利益及稅捐機關利益觀點,認為稅捐機關有提供資訊必要性。關於法律上定義的描述與分析,從立法例、司法判決、行政規則、文獻上探討加以回顧;其三為提供稅務資訊的類型,以提供對象為區分、以表現方式區分、以行政程序發動前

後區分、以有無拘束力區分等。提供稅務資訊的法律性質,是觀念通知而非意思表示。提供稅務資訊與提供稅務諮詢和行政指導有所區別。其四、提供資訊行為的合法性原則,如遵守保障基本權利闡明義務、平等原則、誠實信用、效率原則、法律保留、法律優越、行政行為明確性、行政機關蒐集與提供資料對等性。其五、提供稅務資訊行為的運作,包括行使要件與界限、管轄權、職務協助、職權調查原則、納稅人協力義務、稅務代理制度、稅務人員守密義務及與推計核課關係。其六為提供稅務資訊的拘束力問題,具法效性與不具法效性的提供稅務資訊行為,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失去拘束力,因提供稅務資訊違法而撤銷或無效。最後從法制面、學說及司法實務見解探討其法律

性質及拘束力,並提出本文見解。第六章探討稅務承諾行為,首先為承諾行為定義,就法律概念、立法例、司法判決、行政規則、文獻上討論加以回顧。其次從公法學年會報告、立法與行政背景介紹、個別法規的探討,及一般性稅務承諾行為容許性,其三稅務承諾行為要件有管轄權、承諾利益、給予承諾行為之裁量及其他合法性要件;稅務承諾行為法律性質與行政處分觀念上之差異區別,其四為稅務承諾行為與課稅合法性原則,包括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越原則,書面形式、範圍與內容。其五為稅務承諾行為的運作須慮及職權調查原則與納稅人的協力義務、與稅務代理人制度配合,與租稅高權法律關係,及與事後作成課稅處分間關係。其六為稅務承諾行為拘束力之意義與要

件、發生原因、效力範圍、法律效果繼受。其七為稅務承諾行為拘束力之變動,因違法而撤銷或無效、拘束力之事後調整、情事變更、維持欠缺期待可能性、廢棄或變更後之效力及信賴保護。最後為我國立法、行政與司法實務之評價與檢討,並提出本文見解。第七章探討稅務行政事實上合意行為,從德國聯邦財務法院的闡釋,法律上要件有合意主體、表意行為形式與規劃決定必要性,有替代權利保護作用、法安定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等目的作用。其次為事實上合意行為的合法性原則,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越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行政裁量與行政行為明確性要求、職權調查原則。其三為事實上合意行為之法律上評價,可能是行政協議或行政契約,對事實問題合

意與法律問題合意的評價,合意行為的界限與事後解除。其四為事實上合意行為適用領域除租稅實體法外,在徵收執行、稅捐處罰與稅務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其五拘束力有無與來源以行政契約與行政協議為區別、拘束對象、拘束力之解消與變動,如無效、違法得撤銷、情事變更,及與事後作成租稅處分之間關係。最後為我國學說及實務的之發展,並提出本文見解。第八章為違法的稅法上非正式行政行為與司法救濟問題,包括違法的稅法上非正式行政行為的類型,其次為拒絕、怠為或請求消極提供稅法上非正式行政行為,其三為其他違法稅務承諾行為的行政訴訟類型,及國家賠償。第九章為結論,總結部分,從合目的性的角度做綜合性判斷,並提出程序上跨越效力與事實重疊

效力概念;法制化建議部分,分別針對協談程序、提供諮詢或提供資訊、承諾行為提出稅捐稽徵法之修正建議。

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營運之適法性研究

為了解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問題,作者楊子毅 這樣論述:

近代各國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其概念係源於1980年代前後由英國柴契爾政府所倡導的民營化(Privatization)概念,目的為改善國家財政日益困窘、兼具持續推動公共建設與服務。公共建設民營化的途徑很多,主要精神乃是期望藉由引進民間資金與活力來投入公共建設,並透過私部門企業經營與管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務績效。近年我國政府推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屢生爭議,主要是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誤解。普遍認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即是政府不必出錢,由民間自行籌資後負責興建,以後再由使用者付費或其他開發利益中回收,具自償性的案件。  污水下水道系統為現代化國家之重要基礎建設,更是我國在各項國際競爭力評比中亟待加強項目

。在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案例中,政府以對價方式長期購買污水處理服務;然而依據污水下水道第3期建設修正計畫,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BOT方式辦理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容易引起如下爭議:(1)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於公益性高自償性低之公共服 務,性質和BOT模式實不相同。(2)受到「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限 制。  本文藉由國內外相關文獻回顧、案例之比較分析,探討我國「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方案」在引用促參法源上,是否當歸屬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BOT方式辦理。並對於此類公益性高、自償性低之民間參與公共服務案件,提出

本研究所獲致之適法性及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