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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網站主計季刊第59卷第4期(363) - 第 6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國防部主計局. 表-國內帳單繳費市場估算表用戶數(萬戶)資料來源:陳欣( 2018 )聰明繳費,便利生活-台灣 ... 保險費(壽險、產物險、公保、健保、勞保、強制險等)及其他費用。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產物保險繳費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籍個人在大陸法律與涉稅實務(增訂版)

為了解決台灣產物保險繳費查詢的問題,作者富蘭德林事業群 這樣論述:

  本書有系統地從台籍個人在大陸最常遭遇的法律環節切入,引導台籍讀者從在大陸最常接觸的機構、出入境與居留、就業、投資或個人執業、求學、房屋買賣、買車、婚姻繼承、民事糾紛處理、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等逐步瞭解大陸法律,並尋求與台籍個人有關法律問題的因應之道。   本書還以近四分之一篇幅的份量,逐一分析台籍個人在大陸所可能遭遇的各種稅務問題,因為納稅是實務中所有在大陸工作或投資的台籍個人,最在乎也最切身的議題。   一直以來,熟悉大陸法律是每個台資企業在大陸經營都要面對的挑戰,因為大陸和台灣不同,無法用台灣法律思維去解讀大陸法律,所以企業必須重新適應,但其實台籍個人在大陸生活,也一樣得適應大陸法律

環境。協助台籍個人從不同角度去理解大陸法律議題,讓法律變成助力而不是在大陸生活的壓力,如何讓台籍個人在大陸生活的既安全又放心,才是本書出版的主要目的。 作者簡介 富蘭德林事業群   擁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逾百名專業顧問,是極少數有能力同步提供中國「涉外法律、財稅會計、資本市場」三大領域的專業團隊,客戶涵蓋台灣1/4上市上櫃公司,包含台灣第一銀行、彰化銀行、新光產物保險、台灣產物保險、長榮海運、神腦國際、琉璃工房、上海寶德汽車(BMW)、日立(HITACHI)、柯尼卡美樂達(Konica Minolta)等知名企業。   富蘭德林自2003年起,即專注於輔導外商在中國股票上市,2007

年上海首家外資中國A股上市公司「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深圳中小板「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深圳創業板「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上海主板「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創業板「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皆為富蘭德林輔導在中國大陸掛牌實例。   另外, 2011年首家中國台商首家回台第一上櫃「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2011年上海首家台商回台第一上市「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與2012年「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為富蘭德林輔導台商回台上市櫃掛牌案例,富蘭德林從中國「上海主板、深圳

中小板、深圳創業板」到台灣「第一上市、第一上櫃」皆已有輔導上市成功實例。

投資型保單之相關問題-以說明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灣產物保險繳費查詢的問題,作者范懷庭 這樣論述: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布去(96)年度保險申訴案件統計,就險種而言,人壽保險比率(56.11%)最高,投資型保險(25.43%)次之。據金管會分析指出:本期申訴總件數及申訴率較去年同期上升,其中申訴總件數增多除因整體有效契約成長外,主要係下列申訴案件增加所致:(一)招攬糾紛、契約轉換與變更繳費年期爭議。(二)業務員不實招攬。(三)未詳實告知投資型保險商品相關費用、目標保費配置過高或誇大投資報酬率,可見關於投資型保單於說明商品之規定與執行對投保者有相當之疑問。本論文在研究的方法上,計有史料分析法、傳統法學分析法、文獻探討法、立法走向研究法。在史料分析法上,有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及依此第六項之授權規定「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辦法」,再依該辦法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主管機關財政部訂定「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在傳統法學分析法上,依民法二四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並無法解決金融業者「故意不完全告知」、「過失為不實告知」 或「誤導告知」之情形。至於法規命令上有說明義務之規範,則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應是投保人尋求法律依據上之最佳選擇。文獻探討法上,主要是以參看我國學者之文章及研究生之論文對於此一領域相關看法的比較研究。在將相同議題逐一分析課學者間之看法後,考量其利弊得失,得出本文可將投資型保險契約作割裂式的思考,即分成人壽保險契約是以被保險人當作保障

對象,而投資契約部分是以投資人為保障對象。最後,在金融法制整合下,對此領域的投資人有何影響,將來我國金融類別之民事責任有何新的趨向,事關投資型金融商品將來的發展與投資人之保護,自然不能無視於其存在。對此,本文主要以金融服務法草案作為討論之基礎,與目前或是過去我國保險事業法制的相關概念作一比較,試圖評析金融服務法草案對投資型金融商品之影響及利弊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