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港未來 展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台北港未來 展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義守大學 管理學院碩士班 鄧穎懋、張超盛所指導 張金蓉的 高雄港面對大陸港口崛起之競爭力策略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港埠經營、自由貿易港區、港口競爭力、策略運用、大陸十大貨櫃港口研究報告專輯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港未來 展望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港未來 展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台北港未來 展望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高雄港面對大陸港口崛起之競爭力策略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港未來 展望的問題,作者張金蓉 這樣論述: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係從高雄港為重心,自從兩岸開放之後,近幾年來大陸因經濟起飛,猶如當年台灣70年代情景相似,因成本便宜所導致台灣廠商及國際上亦不紛紛赴大陸投資熱造成,大陸產品輸出世界各國;相對的航運業,亦蓬勃發展,大陸官方亦非常重視港埠建設,充實設備邁向國際化,尤以上海大小洋山港、廈門港、深圳港、青島港,近幾年本港已衰退至第六名,無不引起各界關切,討論與注意發展,針對大陸主要港口發展加以探討研究,另應深切痛加檢討,凝聚全體員工及航商向心力綜合寶貴意見,擬定提升競爭力策略方式以因應之道,另加速完成第六貨櫃中心成立紅毛港,尤陽明海運公司以BOT方式進行規劃重點擴展為深水碼頭,配合未來大型貨櫃輪進出

需求,配合正實施自由貿易港為主軸為海運中心;以配合新政府即將實施三通運輸政策重新恢復經濟面活絡,為進出口導向貿易港另貫徹為航商服務優惠政策等,加強配套措施杜絕弊端產出,面對大環境在改變之下,又重新起死回生,再將高雄港提升為亞太樞紐營運中心;今日本文研究主要採問卷統計,實地訪談另配合電腦SPSS輸入加以統計分析,訪談做成紀錄加以研判,供做結論改進缺失另擬訂提昇競爭力策略以因應時局以挽回頹勢,求其積極改進之道,與具體建議,綜合以上研究,無論深度訪談以及問卷調查結果策略均合乎高雄港務局現行執行提升競爭力策略均為一致性看法;也就是加速興建第六貨櫃中心(硬體建設)並如期完工,另組織再造該局已納入未來計劃

改為公司化,管理與經營分開。以提供本局相關單位供做參考,最後建議現在平時做好因應工作,如第六貨櫃中心第一、二期按時完工、及各方面全方位展開推動提昇競爭力策略方案,再者加強員工專業經驗,尤在創新服務方面,協助航商尋找貨源,電子資訊、整合平台與國際上接軌,以待迎接燕子來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