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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及風險管理之實證研究 -以牙科醫療為例

為了解決台中榮總牙齒矯正評價的問題,作者柯昀希 這樣論述:

根據本文之研究結果,以牙科處置作為分類的19種糾紛類型中,前五名依序為「人工植牙」、「拔牙」、「義齒」、「根管治療」及「齒顎矯正」,佔全體糾紛比例的80.83%,與組織之拔除、移動或切割,致組織器官損傷或破壞等不可逆之醫療行為具有高度關聯性。以爭執事項作為分類的16種類型中,前五名依序為「不良預後」、「處置」、「治療結果」、「感染」及「延誤治療/消極不作為」,佔全體糾紛比例的79.66%。以爭執之主張態樣作為分類,則違反醫療自主權為病患爭執之主因,違反注意義務為次因。根據實證研究分析,醫療法第82條修正前,司法對於醫療糾紛在不違反醫療常規下,高度尊重專業裁量早已是通說見解,惟醫事爭議是否隨著

醫療法第82條修正後而有減少之趨勢,仍有待印證。另司法判決對醫療過失之評價,以治療目的與手段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為通說見解;部分見解則以治療目的與手段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外,並以是否違反告知義務為認定。惟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施行後,關於病人知情同意權是否將因此影響司法上對於醫療過失判斷之評價,則有待進一步觀察。另本研究認為,不責難補償重點應著重於即時之撫慰和救濟,讓生死能夠兩相安,故補償機制應為立法首要之務,讓關懷與救濟同時並行。惟從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38條第1項前段條文觀之,本草案對於減少醫病爭訟及醫療危險責任分散之效益,似仍有待觀察,尤其對於醫方具有過失之情況下,病方猶未能因而獲得補

償,此並非可謂真正落實所謂不責難補償之精神。最後,本文根據實證研究之結果,採用根本原因分析架構,提出醫療風險控管之研究設計,分為「醫病溝通」、「診斷」、「告知說明」、「術前評估」、「知情同意」、「處置」、「醫囑」以及「轉診」共8個構面,藉以探討醫療行為中可能造成醫療風險實現之原因,進而幫助進行醫療風險管理及預防醫療失誤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