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偉霖所指導 丁慧姍的 醫院外醫療機構之法定責任與實務問題研究 (2020),提出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糾紛、護理機構、全人醫療、醫事人員責任、責任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傳播學院博士班 馮建三所指導 戴海波的 考察2018年「問題疫苗事件」的 「媒介抗爭」 (2019),提出因為有 媒介抗爭、行動者、議程設定、抗爭政治、互動、博弈的重點而找出了 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醫院外醫療機構之法定責任與實務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問題,作者丁慧姍 這樣論述:

於我國醫療機構民事、刑事責任之訴訟實務觀察,醫療事故常常會衍生出醫 療糾紛,又因為醫療與護理之高度專業性,糾紛發生時醫事人員和病患之缺乏溝 通,常常會使得醫病關係破裂。多數病患於起訴時多先主張實際為診療、手術之 個別醫事人員,於醫療或照護行為上過錯,而負不法侵權責任。 除了個別醫事人員外,其所隸屬醫療機構,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或刑法 過失致傷致死罪,規定與該醫師負連帶賠償責任。就醫療或護理機構部分,另請 求依民法第 227 條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與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之 侵權責任處於競合關係;而為減輕醫事人員與所屬醫療機構之執業風險,本文建 議應事

前納保「專業職人執業責任保險」與「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可轉嫁 醫事人員的執業風險、與醫療機構的營業風險。 但醫療與照護契約,與一般消費者契約不相同的是,是醫護有其特殊專業性 與個案特殊性;所謂的專斷醫療照護,是指醫事人員雖未獲得病人或家屬之同意 ,但仍本於醫療與護理專業,實施了符合醫學適應性與技術正當性的醫療與護理 行為。專斷醫療照護概念的提出,主要是為順應臨床醫療照護場合的瞬息萬變, 醫事人員應避免受到過度苛責。原則上,為謀取病人最佳利益,病人自主、家屬 意見,與醫事人員裁量彼此間的消長,就猶如鐘擺,呈現相互擺盪的流動態勢。 個案之中,應傾向何方,並非透過概括性法律規定,或各不同學說

各執一詞的所 謂「醫療常規」的遵循,就能輕易解決。 本文之觀點認為,未來醫療糾紛訴訟之認定上,原則上除了仍須回到病人整 體最善利益(best interest)的立場,檢視醫事人員是否有善盡說明義務,程序上 是否有給病人充分合理的自主空間、容許程序,以及有無達到尊重生命法益的基 本要求,亦須同時兼顧不可就醫事人員專業之外之業務,進行過多苛責與追責, 帶給醫事人員於其專業以外的無端負擔。

考察2018年「問題疫苗事件」的 「媒介抗爭」

為了解決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問題,作者戴海波 這樣論述:

本研究在「議程設定理論」和「抗爭政治理論」的關照下,以「場景-行動者」為分析框架,通過「過程-事件」分析法和深度訪談法對2018年「問題疫苗事件」中的調查記者、公眾、知識分子和政府等四類行動者的媒介抗爭過程進行客觀描述和分析。研究發現,四類行動者在媒介抗爭中都善於運用新媒體,而他們所屬群體的特徵、角色認知、與其他行動者的關係在他們建構議題、表達訴求的過程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調查記者通過議題的「共鳴」和「溢散」,實現了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之間議程設定的互動,在「相互協作」的過程中,推動著事件的進程;知識分子則無法擺脫「精英群體」的固有認知,在「國家」與「社會」之間不斷尋求中間點,以媒介空間作為公

共活動的主陣地,其話語和行動始終在「規避政治風險」與「公眾期盼」之間搖擺;無論是作為「消息來源」的公眾,還是作為「線上抗爭」主體的公眾,他們把政府作為「想像的靶子」,這背後反映的是社會心態的失調與錯位、執政者傳播意識與技能的缺乏與兩極化的不信任。而正是這種「認知」,最終決定了公眾議程與政策議程較少「互動」而更多偏移到非理性的「博弈」。在中國的政治生態中,基於「互動」與「博弈」邏輯的對話將是中國社會抗爭的常態,「抗爭-回應-調整-再抗爭-再回應-再調整……」也將成為媒介抗爭議程設定的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