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欠健保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公司負責人欠健保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隆昌寫的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全民健保也說明:若您想詢問有關加、退、停、復保、投保金額調整及健保費的計算等,牽涉實際資料 ... 服務據點提供辦理承保業務、健保卡申請領卡、個人欠費分期攤繳、醫療費用申報收 ...

國立交通大學 管理學院資訊管理學程 劉敦仁所指導 鄭舒琪的 運用健保資料庫分析全民健保第一類投保單位欠費特性 (2016),提出公司負責人欠健保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全民健保、健保費、欠費、羅吉斯迴歸、決策樹。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王玉綺的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中責任繼受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概括繼受、一身專屬性、行為責任、義務繼受、公法上繼受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司負責人欠健保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不跟進侯友宜政見!政院批「躁進」:全額補助長者健保費恐 ...則補充: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今天說,台灣持續邁向超高齡社會,全額補助65歲以上長者健保費,恐排擠其他社福預算,影響其他弱勢族群,不宜貿然躁進。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司負責人欠健保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公司負責人欠健保費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運用健保資料庫分析全民健保第一類投保單位欠費特性

為了解決公司負責人欠健保費的問題,作者鄭舒琪 這樣論述:

全民健保之運作為隨收隨付制度(pay-as-you-go),由全體保險對象、投保單位及政府共同繳納保險費至健保署,所有的醫療費用支出直接由大家繳納的保險費共同支付。我國醫療費用支出逐年上升,健保時常面臨收支不平衡及入不敷出之財務衝擊,而第一類投保單位的保費收入佔全民健保總保費收入約80%,大額欠費往往也是第一類投保單位所造成,故維持投保單位保費收入穩定一直是健保署收入面最重要的業務之一。本研究利用健保署倉儲資料庫,針對2015年1月到12月之間,累計欠費金額超過5,000元的第一類投保單位,並以隨機抽樣方式擷取未欠費投保單位後兩者合併,作為本研究所要分析的樣本資料,以摘要統計、決策樹及羅吉斯

迴歸分析其影響投保單位欠費的特性,例如:行業別、單位規模、單位營運時間長短、負責人年齡層及受僱者投保金額等,可發現不同分析方式所預測的單位欠費結果不盡相同,最後透過誤分類率、ROC曲線以及累積增益圖作為評價不同分析方法之效益,找出可以預測第一類投保單位是否產生欠費之模型,讓主管機關能更了解欠費高風險單位的特性,做更有效率的投保單位保費繳納情形管控。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於行政執行中責任繼受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司負責人欠健保費的問題,作者王玉綺 這樣論述:

審判的正義須透過執行手段加以實現;私法上如此,公法上亦然。民事上債務人死亡時,可透過民法規定找尋出繼承人,然而公法上有其自成之論理,是否可一貫繼受私法上繼承理論,則有疑問。 查行政機關為達到特定行政目的,有時得要求人民負擔責任,但人民並非國家遂行任務之工具,因此立法者對於責任主體之認定,應具備正當性。實務上對於權利義務繼受問題之操作,原則多以義務內涵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為判斷基準。稅捐債務為執行的大宗,對於稅捐債務可否繼承,稅捐稽徵法並無可繼受之明文規定,實務發展慣以類推適用或適用民法第1148條規定,作為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繼受之法律依據,而行政執行法第15條係以遺產為執行範圍,甚

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2號解釋提出之非繼承而僅屬代繳之解套辦法等等,其本質皆屬行政法上義務得否或如何繼受之問題,似未發展出完善的處理模式。 就此,本文以執行債權人裁撤或合併,及自然人死亡而發生之義務概括繼受類型為例,嘗試從責任繼受概念內涵之界定、憲法基礎之探尋、釐清法律關係,做體系性的研究,對我國司法實務上幾則重要的大法官解釋,加以檢討評析,期望有助於建構我國行政法上義務繼受之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