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醯胺酚止痛藥品牌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乙醯胺酚止痛藥品牌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傑瑞米・葛林寫的 便宜沒好藥?一段學名藥和當代醫療的糾葛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感冒退燒別混著吃!居家照護「常備藥4禁忌」一次看1動作恐害 ...也說明:感冒藥+退燒藥(止痛藥)不要混吃-目前大家搶購的普拿疼是含乙醯胺酚(Acetaminophen),而有些市售的綜合感冒藥也是含有此成分,尤其是一些熱飲,含量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徐偉群所指導 林宛嫺的 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研究 (2021),提出乙醯胺酚止痛藥品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施用毒品行為、二級毒品、除罪化、減害治療、社區處遇。

最後網站止痛藥的選購 -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則補充:Acetaminophen(乙醯胺酚) 2. NSAIDs(Nonsteroid antiflamation drugs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藥) 3. Opioid analgesics (鴉片類止痛藥) 在藥局買到的是第1.2.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乙醯胺酚止痛藥品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便宜沒好藥?一段學名藥和當代醫療的糾葛

為了解決乙醯胺酚止痛藥品牌的問題,作者傑瑞米・葛林 這樣論述:

療效重要,還是成本優先, 還是魚與熊掌可以兼得?   收入繁體中文版 作者序   郭文華(陽明科技與社會所 副教授)專文推薦   醫藥支出不斷攀升是當今社會面臨的危機,專利過期之後的「學名藥」,能否減緩財政負擔呢?   本身也是醫師的葛林,從歷史觀點出發,談及原廠藥與學名藥之間的爭議、醫藥專業的利益衝突、藥廠間的利害關係、專利的攻防戰,最後論及全球的藥品市場。在詳細的資料爬梳當中,呈現學名藥對當代醫療照護的意義。學名藥除了節省醫療成本,也讓我們正視「選擇的政治」背後的風險和報酬。   雖然學名藥與原廠藥具備相同的活性成分,但是兩者之間存在著「相同,卻又不相等」的差異,這樣的差異

往往引爆爭議。從病患權益的角度切入,學名藥和原廠藥之間的相似性是如何建立?攝入人體之後,同樣的成分會有相同的吸收率嗎?科學(例如:藥物動力學)在其中如何扮演監管角色?療效重要,還是成本優先,還是情況比這個更複雜?   從醫藥分工來看,醫師、藥師和健康照護系統各方角逐決策權,「誰」有資格決定何時該用學名藥。從公衛角度切入,學名藥提醒我們另一種符合經濟、節制成本的用藥模式,以達到群體受惠的目的。從選擇自由的考量觀察,學名藥活絡了照護系統,創造繞過原廠藥把持的替代方案,提供用藥組合的另一種可能。   從消費者運動的觀點,病患如何學習藥物知識,從被動者變成主動的消費者,也間接挑戰醫師權威。從產業面

分析,我們不該貶抑學名藥廠,一個國家如果能夠擁有優良的學名藥廠就能確保該國人民的健康福祉,甚至學名藥廠變身為跨國巨人,成為出口主力。   這不是一本起底藥廠黑幕的書,葛林透過層層歷史進展,揭示醫療治理的深刻意涵。我們應該重新思考:創新VS.模仿,小公司VS.跨國企業,以及公共衛生VS.私營市場這些對立觀點。最後,我們會發現,學名藥是少數「便宜有好物」的例子。 得獎與推薦記錄   學名藥本身是個問題,還是解答?顯然兩者都是。為了完整理解過去半世紀圍繞著學名藥的爭議與它的前景,我們必須同時接受賽費面對的問題(為了虛假的相等性,抹去了藥物之間的重要差異)與董教授遭遇的狀況(為了市場,替等效藥物

營造出區別)。多數的學名藥故事只採信其中一方的論述。然而,我們知道雙方都充斥巨大的政治經濟利益,如果想超越意識形態來解讀原廠與學名藥之間的矛盾,我們還是必須願意和雙方的論點打交道。──傑瑞米・葛林(本書作者)   現代製藥的創新性某種程度上仰賴專利,而專利又需要龐大經費與人力才能轉化成可賺錢的商品。但本書不附會製藥產業的邪惡,也不過譽學名藥破解法規的機巧。作者回到藥物史的原點,指出學名現象之於醫藥體系的意義。──郭文華(陽明科技與社會所 副教授)   一部精采萬分、備受推薦,關於學名藥市場如何誕生的歷史。──《圖書館期刊》(Library Journal)   我們應該敬賀葛林,他為這個

主題帶來生命──他將軼事、學識和優雅散文融合為一。──《柳葉刀》(Lancet)   推薦給對戰後美國公共衛生感興趣的讀者,以及對當代藥物政治有興趣的讀者。──《醫學史公報》(Bulletin of the History of Medicine)   為讀者提供了一個有益的框架,幫助我們理解藥品市場如何抵達目前的位置,以及如何將我們從過去得到的教訓應用於當下面臨的挑戰。──《衛生事務》(Health Affairs)  

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乙醯胺酚止痛藥品牌的問題,作者林宛嫺 這樣論述:

  毒品犯罪案一直以來列居於犯罪類型之首。其中,以施用毒品行為是否具備刑罰處置的正當性最具爭議。但即便最終確定施用毒品行為有除罪化之可行性,在政策施行上,若是立即將包含一級毒品在內的施用毒品行為除罪,過於冒險,故本研究以施用二級毒品行為作分析,其餘毒品級別不加以贅述。再者,施用毒品行為係屬自傷行為,因此將吸毒者納入刑事法中本就備受議論。並且,毒品戰爭下的嚴刑峻罰也證實,打擊需求方並無法解決吸毒者的問題,反而還會惡化。是以,醫療觀念與減害治療的除罪化思維逐漸發聲。施用毒品的行為是否有入罪化之必要?本文對施用毒品除罪化爭議進行研討後認為,即使承認其應罰性的存在,但是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在需罰

性的層次上是有疑義的。  目前毒品政策是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作為規範,採「有條件除刑不除罪」政策,將吸毒者視為「病犯」身分,並對初犯者以保安處分替代刑罰,然而此種透過司法強制力結合戒癮治療的模式仍無法有效解決毒品問題。因此,本研究參考各國(荷蘭、葡萄牙以及美國俄勒岡州)對施用毒品行為除罪化之政策,尤其是對藥癮者進行多元處遇措施以及社區處遇等經驗,作為未來我國施用二級毒品除罪化之借鏡與啟示。  綜合各國立法政策與我國現況,本研究認為應對施用二級毒品者以行政罰進行管制,並對藥癮者採取機構外處遇模式。以減害治療為方針,透過轉向措施進行多元的社區處遇計畫,如電子監控、個案治療師以及家庭支持等;或增進

社區處遇銜接機制之方案,如中途之家、康復熱線、職業訓練以及輔導就業等。並且,將社區處遇法制化,增進政府與民間團體對藥癮者提供金援的意願。使藥癮者在戒癮需求上獲得滿足,真正復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