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助理違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中醫助理違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顧祐瑞寫的 圖解食品化學 和吳秀玲,蘇嘉宏的 醫事護理法規概論(修訂十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三民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陳仲豪的 中醫醫療行為與輔助醫療行為法律責任探討 (2014),提出中醫助理違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行為、侵權行為、醫療輔助行為、中醫、法律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皇玉所指導 葉晨暘的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密醫罪之探討──以實習醫學生與實習醫師為核心 (2014),提出因為有 密醫罪、密醫、醫師法第28條、法律父權主義、實習醫學生、實習醫師、醫學訓練、醫學實習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醫助理違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醫助理違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食品化學

為了解決中醫助理違法的問題,作者顧祐瑞 這樣論述:

★本書在使讀者了解食品主要結構和營養功能組分、影響食品品質的重要物質、食品添加物、常食用的肌肉和植物組織。 ★本書巧妙地將每一個單元分為兩頁,一頁文一頁圖,左右兩頁互為參照化、互補化與趣味化,呈現圖表生動活潑的視覺元素。   食品化學是利用化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食品本質的科學,它經由食品營養價值、安全性和風味特徵等的研究,闡明食品的組成、性質、結構和功能及食品成分在儲藏、加工和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化學變化的科學。   本書內容包括食品6大營養成分和風味成分的結構、性質、在食品加工和儲藏中的變化及其對食品品質和安全性的影響、酶和食品添加物在食品工業中的應用、食品中的有害物質

、常食用的肌肉與植物組織等。  

中醫醫療行為與輔助醫療行為法律責任探討

為了解決中醫助理違法的問題,作者陳仲豪 這樣論述:

本文針對中醫醫療行為與輔助醫療行為之法律責任進行學理與實務面的探討。法律責任部分集中在過失責任的探究,醫療輔助行為部分則以調劑行為為主要研究內容。首先針對中醫學說進行簡介,依中醫內科、傷科、針灸科等科別及辯證論治方法分別加以介紹說明,並以作者自身在中醫方面之著作與二十餘年之臨床經驗來做實務問題的補充。針對過失責任進行學理問題整理方面,除了探討請求權基礎,醫院本身有可能會產生債務不履行責任以及僱用人侵權責任兩者間的競合關係之外,在過失責任學說方面,我國民法關於損害賠償之歸責要件,不論係由債務不履行所生者,或侵權行為所生者,原則上皆採過失責任,例外則採推定責任(中間貴任)、無過失責任、衡平責任。

中藥調劑權方面的問題,主要係就藥事法第37條第四項-中藥調劑權-之解讀與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析。首先探討規範中藥調劑問題的法律依據,包括藥事法第37 條第4 項、藥事法第103 條、藥師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其次再就目前規範中藥調劑問題的法規命令內容及其爭議進行探析。本文認為,若考慮『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是否得到醫療法明確授權等問題,及探究依釋字443號及釋字432號所揭櫫之憲法原則,主張對調劑權係牽涉到醫療機構人員權利義務範圍之規範,已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內容等次要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而非行政命令。而關於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解釋,目前衛生主管機關普遍將藥事法第37條第四

項錯誤解讀為:「中藥之調劑,除中醫師外,法律另外規定的兩類人員-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和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應在中醫師監督下進行調劑工作。」然在藥事法第37條第四項之現行法規定意旨下,應解為法律另有規定者,便不需要由中醫師監督來執行中藥調劑工作。本文認為依現行法條文內容進行文義的正確判讀,應解釋為法律另有規定賦予其獨立執行中藥調劑工作者,則可不需中醫師監督;其他人員亦可執行中藥調劑工作,但應在中醫師監督下為之。本文並就我國中醫法規制度與大陸、韓國之比較及可提供我國借鏡之處進行整理。首先指出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已明文規定國際交流活動應遵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規定,且交流活

動需事先經相當位階以上主管部門的批准;反觀我國則未能體察到中醫技術資源的特殊性,而預先就相關領域進行管理,造成這方面的法律保護不足。大陸中藥調劑工作規範亦有值得我國參考之處,本文認為,大陸明確出筆試科目與各級專業人員認定標準,並結合理論知識與實務經驗,值得我國學習,惟我國鑒定制度仍由衛生福利部主辦為佳。而南韓自2000年開始出現執業韓藥師之制度,亦為解決我國中藥調劑權問題很好的參考對象。

醫事護理法規概論(修訂十四版)

為了解決中醫助理違法的問題,作者吳秀玲,蘇嘉宏 這樣論述:

  本書為介紹醫事、護理、健保、長照法規等領域的專書,自民國90年2月第3版起,由吳秀玲老師全權負責修正事宜,配合各種法規的制定、增修動態,快速修訂補充、更正最新資料,並以法學角度檢視衛生法令的實務及探討其缺失。迄本(第14版)次修正,本書近20年來修正共14次,在介紹醫事法規領域的專書中,持續保持最佳的可閱讀性及正確性,以利讀者掌握最新資訊與立法趨勢,可謂最大特色。     本書提綱挈領,點明基本法律概念與權益受損的救濟方式,並以醫療法、醫師法、護理人員法、全民健康保險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為主,介紹醫師、護理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等之資格條件、業務事項與責任;說明醫療、護理、長照機構應遵循

規範;強調人性尊嚴、醫療人權之重要性,釐清醫病關係的權利義務關係。另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傳染定防治法及有關武漢肺炎限時特別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重點,併予介紹。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密醫罪之探討──以實習醫學生與實習醫師為核心

為了解決中醫助理違法的問題,作者葉晨暘 這樣論述:

我國憲法雖保障人民的工作基本權,但國家仍可基於一定目的而對特定職業設定執業資格。由於我國將醫療業務視為是專門職業的一類,因此除行政上已有嚴格的證照制度外,這些無醫師資格、卻仍施作醫療業務之人,尚會受到醫師法第28條密醫罪的刑事制裁。本文首先回顧醫師法第28條密醫罪的歷史沿革、立法紀錄,輔加參考他國相似的立法例,認定密醫罪實屬保護國民健康法益之罪。該罪固有其良善之保護目的,但也間接造成我國醫療市場中,唯有現代醫療實屬合法的醫療模式,於法制層面上,將有透過刑法父權主義不當限縮病患自主權之弊病,並使密醫罪之立法正當性受到質疑。再來,我國醫學教育近年來雖有變革,但由於畢業前,醫學生仍須接受一定的臨床

教育,畢業後,醫學畢業生也有一段身分轉換的銜接期,導致具醫學學歷、卻未正式取得證照之人,仍有因無照行醫而觸犯密醫罪的風險。考量多數醫療業務技術,都需透過親身施作來學習,因此如何於培育醫事人力的過程中,顧及病患的安全,即屬衡量密醫罪要件解釋是否適切的重要基準。最後,本文認為密醫罪的要件解釋,不宜納入行政機關自行發展的「醫師親為行為」概念,否則將使實習者的業務施作權限受到箝制、臨床學習目的無能達成。另外,指導醫師只要在能就其授權事項,負擔刑法上的監督責任,應該就具有全面性的教學自由,司法機關也不應越俎代庖地限定有照醫師的指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