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系指考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懶人包總整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生命科學系 張永達所指導 劉翠華的 我國多元入學制度與牙醫學生地理分布關係之研究 (2020),提出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系指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多元入學制度、牙醫學生、執業牙醫師、教育機會均等、城鄉差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江玉林所指導 林亮光的 藥師法執業處所管制之探討 (2014),提出因為有 藥師、711號解釋、執業處所、臨床藥師、藥事人力、親自執業、醫事人員、職業自由、公益原則、比例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系指考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系指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系指考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我國多元入學制度與牙醫學生地理分布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系指考的問題,作者劉翠華 這樣論述:

高等教育發展與國家社會的發展環環相扣,而高等教育的選才機制,是影響人力素質和國家未來競爭力的關鍵要素。我國大學多元入學管道包括繁星推薦入學、個人申請入學以及考試入學等。在臺灣,以大學牙醫教育培育牙醫師,透過醫事人員的養成,可提高醫療品質。但是,目前國內面臨執業牙醫師過剩、分布不均和城鄉差距等問題,因此,了解國內牙醫學生地理分布,對於執業牙醫師區域平衡非常重要。本研究旨在探討牙醫學系多元入學發展,比較不同入學管道與各區域高中畢業生入學機會之差異,並分析牙醫學生分布、牙醫學校位置與執業牙醫師地理分布之關係,進而評估其對於平衡牙醫師區域分布之影響。本研究採用次級資料研究法,研究時間範圍涵蓋2013

-2020年,統計分析臺灣各縣市的牙醫新生人數、各牙醫學校錄取學生的狀況、各縣市執業牙醫師人數以及各縣市的人口總數等,以探討多元入學制度與牙醫學生地理分布之關係。研究發現,2013-2020年間牙醫學校多元入學採繁星推薦入學和個人申請入學的比例漸增,而考試入學的比例漸低,且政府控管國內牙醫學系招生人數總額,以調節執業牙醫師的人力。牙醫學生分布存在城鄉差距,牙醫學生集中來自於六都直轄市、設置牙醫學校城市和臺灣北部地區,但是若考慮城市/地區人口因素,臺灣每10萬人口之牙醫學生分布的城鄉差距則相對不顯著。考試入學管道對於北部地區學生較有利,繁星推薦管道則可發揮平衡的作用,多元入學制度的推動,有助於平

衡各地區高中生入學機會。以牙醫學校的選才而言,各地區牙醫學校偏好的入學管道不同,牙醫學生則傾向選擇與他們成長地點相同的牙醫學校就讀。此外,臺灣各縣市的牙醫師指數和牙醫學生指數呈高度正相關,執業牙醫師與牙醫學生均主要分布在六都直轄市、設置牙醫學校城市以及臺灣北部地區,但是執業牙醫師的分布比牙醫學生更集中在北部地區。牙醫師傾向選擇其成長、牙醫學校等位置附近,作為他們的執業地點。牙醫學生和執業牙醫師的區域平衡,對於落實全國口腔保健非常重要,因此,必須合理控制牙醫學生的總數、地理分布以及妥善分配牙醫教育資源,以解決牙醫師的人力供需及和城鄉失衡的問題。

藥師法執業處所管制之探討

為了解決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系指考的問題,作者林亮光 這樣論述:

民國102年7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711號解釋公布,宣告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有關藥師執業處所限制,在憲法法庭審議期間,即有正、反意見團體立論紛呈。專業醫事人員團體例如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學界如台灣藥學會、台灣臨床藥學會,各自表述見解與立場。令人好奇的是,明明是藥師執業處所限制,為何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要參與,表示意見?解除執業的限制通常是受專業團體的歡迎,但是在本案中卻是完全相反的態勢。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結合台灣藥學會與台灣臨床藥學會發表強烈聲明,堅決反對解除藥師執業處所限制。學者的問卷統計,卻

反應出藥師次級團體或個人的意見,又與公會、全聯會、學會相左,究竟事實是如何?我國醫藥發展,百年來只能用混亂一詞形容。以近百年來,由帝制轉變為民主、外國勢力干涉、中西醫之調合、醫藥法規不完整、藥學教育未能及早發展等各種原因,造成我國藥政管理直到近年才稱得上勉與國際水準接軌。這種現實上的困難,是單純由法律面向探討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時所欠缺的,也是無法完整表現本法修法的困難與未來應修正的方向。本文著眼於藥師執業處所限制之歷史因素、台灣目前藥事人力之品質與供需,參考日德加等外國現況及美國法,對修法後仍保有之限制與管制是否合憲為探討重點。作者身為執業藥師超過24年,且擁有製藥工廠、醫院及西藥販賣業管理經歷

,將由實務面、管理面、行政管制面到法制面,逐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