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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現代中醫醫療法律研究(1840-2016)

為了解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地址的問題,作者曾宣靜 這樣論述:

現今醫療觀念與環境受到法律深刻地制約與影響,若要更適切地了解中醫在近現代變遷的歷程,探究中醫與醫療法律改易的互動關係是重要且必要的,因此本文嘗試從中醫醫者角度出發,運用歷史文獻分析之方法,輔以比較研究法及量化統計,進行探究。本文首先追溯晚清以前中醫道德及法律規範思維,作為論述之比較基礎,而後區分近代(1840-1949)、日治時代(1895-1945)以及現代(1949-2016),考察近現代中醫醫療法律形成之緣由與內容,及對中醫存續形成的困境或保障。根據本研究,1929年西醫提出「廢止中醫案」,企圖利用法律廢止中醫,使中醫界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努力爭取中醫在法律上之地位。兩岸分立後,臺灣中

醫雖在法律上獲得與西醫同等之地位,但中醫的特色在法律上仍未獲得較為明確之認可,相較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之頒行,象徵著大陸中醫醫療法律在體現自身規律上的突破。至於醫療刑事責任方面,臺灣之規定與日、韓、德、法等國相近,即醫療刑事責任不以重大過失為限,目前僅大陸明文規定以重大過失為限。臺灣中、西醫界強調醫療刑事責任應「合理化」,希望修法成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臺灣與大陸同屬華人區域,未來是否如大陸地區修訂為「以重大過失為限」需進一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