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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 張四立教授所指導 陳榆之的 污染土地再利用法規與案例研析 (2011),提出大坪頂空氣品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污染土地再利用、大坪頂特定區。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蔡志方所指導 林書泓的 環保裁罰基礎事實調查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環保裁罰、基礎事實、環保刑事裁罰、環保行政罰、環保行政刑罰、環保執行罰、環境調查、環境調查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坪頂空氣品質的解答。

最後網站專案規劃大坪頂地區設置大型車停車場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補充:為改善大坪頂地區大型車停車場分散設置對居民產生之噪音、震動、空氣污染、交通安全… ... 兼顧改善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大型車的停車需求,達到居民、業者雙贏目的。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坪頂空氣品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污染土地再利用法規與案例研析

為了解決大坪頂空氣品質的問題,作者陳榆之 這樣論述:

為面對面積及數量龐大的污染場址,除積極管理與污染改善外,亦需考量如何提供污染場址合宜的出口,恢復其環境價值。由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不同於水污染、空氣污染及廢棄物污染,其污染事實會衝擊土地利用狀態,且不論污染物質種類,其移動性在土壤及地下水中遠低於其他環境介質。因此,一旦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整體土地價值即受到影響,而任何的開發動作亦將受到限制。就環境污染而言,或許所被看到的僅止於污染的發現與改善,但就地下環境污染的衝擊而言,卻是更加深遠。因土地本身為重要的資產,整體人民生活品質與國家經濟發展均仰賴可利用的土地,對於地狹人稠的台灣而言,解決污染土地問題,且透過污染土地的再開發利用,進一步提升國土

價值,為當前重要的課題之ㄧ。本研究擬透過國外污染土地再利用法規制度、我國既有土地相關法規及實證研究,尋找污染土地再利用可行且適用之規範制度及經濟誘因,透過文獻回顧方式以大坪頂特定區為案例討論,探討該區域污染土地再利用於制度面之可行性,並結合能資源,將污染土地以顛覆傳統工程觀念,透過技術、風險管理手段配合政策與行政措施,恢復污染土地之價值。關鍵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污染土地再利用、大坪頂特定區

環保裁罰基礎事實調查之研究

為了解決大坪頂空氣品質的問題,作者林書泓 這樣論述:

有感於我國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多年以來,環保裁罰及其相關調查制度之法制面與執行面,仍存在著待解決及改善之處,本文爰以探討環保裁罰基礎事實之調查為主軸,並兼論我國環保裁罰制度之現況及類型化,以作為類型化探討環保裁罰基礎事實調查之基礎。本文嘗試建立我國整體環境法之裁罰體系,並類型化研析目前我國環保裁罰制度及其基礎事實調查之執行現況,同時對照我國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環保署及地方政府訴願決定之研析,期能探究出環境調查制度上及實務上所產生之缺失,並提出相關建議,供環保機關修訂法規及執法人員之參考。環保裁罰,依其性質可大別為「環保刑事裁罰」與「廣義之環保行政裁罰」二種。前者涵括「刑法典所定之環保刑罰」及「環保

行政刑罰」,由刑法典及10種環境法共計47條刑罰規範所構成,且依其犯罪態樣作分類,可區分為15種犯罪行為態樣。而後者依其對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不利益之程度及屬性,可分類為環保行政刑罰、環保行政罰、環保執行罰、環保懲戒罰及其他不利處分五大類,由16種環境法總計132條行政罰規範所構成,可分為13種違規行為分類。本文即依其犯罪行為與違規行為分類之態樣,探討其裁罰基礎事實之調查依據與要項分析。本文末了除結論與建議外,亦提出環境調查法草案架構之芻議,希冀從事環保實務工作及環境法研究者,能持續進行增補修訂該草案架構及內容之研究,使我國的環境調查制度及法制更加完善。